成克杰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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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2012年 6 月 21 日《长江日报》
但凡查出来一个贪官,人们普遍关心:金额有多大,会判多久,还会带出谁。
有时,人们会感到困惑:为什么某名贪官贪了这么多,量刑却很轻?
>>>>>>官员落马后,人们关心啥
对多数落马贪官来说,受审判刑后,悔意浓浓的同时,他们中的不少人仍在想尽办法,开动所有脑筋,以求对刑期做些减法。
还会带出谁
就全国范围来看,“办一案,牵一串,查一个,带一窝”的现象正逐渐成为腐败的“升级版”。自去年2月份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因经济问题被调查之后,铁路系统已经连续发生多起剧烈人事震荡。铁道部原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原运输局副局长苏顺虎、原南昌铁路局局长邵力平、原昆明铁路局局长闻清良……这一系列与工程腐败有关的窝案持续发酵。
随着腐败手段的隐蔽化和集团化,尤其涉案金额大的案子,很少只涉及到一个人。一是某个部门或地方的主要领导贪污受贿,把下级也发展到腐败网络中来;二是群体作案的买官卖官行为;三是司法部门相互串通,多人互相勾结,贪赃枉法。
地区窝案,往往揪出贪官一片。河南三门峡市买官案的调查历经1年多,由三门峡市国土局原土地储备中心主任代跃进被人举报引发,一个个顺藤摸瓜,揪出原三门峡市委组织部长李卫民、副市长张君贵、交通局局长单向东、渑池县县委书记仝(tóng)孟蛟等8名处级以上官员。据说当地的老百姓在那段时间里,天天等,天天猜,就看下一个带出来的是谁。无牵连的干部则想知道会牵连到谁,有牵连的干部个个如惊弓之鸟。
贪官落马后,公众在关心这“拔出的萝卜还会带出什么泥”的同时,也发出了“是否除恶务尽”的疑虑。最近查出的原广东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贪腐案,牵扯出了该市的省管干部24人、县处级干部218人,让坊间大跌眼镜,茂名还剩下多少与罗荫国案无关的县处级官员?
怎么来量刑
人们对贪官的刑期有一个最大的困惑,那就是—为什么有时两名贪官犯了同一种罪,前者的涉案金额远远小于后者,但刑期反而更重?
安徽省宿州市原副市长李兴民,受贿56.4万元,被判了12年;青海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孙多康贪污受贿256万余元,获刑13年。同是受贿,后者多了近5倍,最终刑期却相差无几。
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544.25万元,另有160多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判处死刑;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韩桂芝受贿702万余元,被法院判决死缓。两者的涉案金额在数字上相差无几,但一个是死刑一个却是死缓。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同一个案件,由于不同法官的学识、经验和个人情感,可能会导致判决结果有差别。现实中,对贪官处以死刑的,毕竟是少数。于是,被判生刑的那些贪官的量刑,受到了公众更多的非议。在百姓看来,领导干部的贪污受贿犯罪数额不断打破纪录,而法院最终判决的刑期却不断在降低;原来贪污受贿数百万元就被判死刑,现在许多贪污受贿数千万元甚至过亿元的,却往往只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虽然法律对定罪的规定很严格,但在量刑上的弹性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法律规定贪污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但各地在实际操作中的情况各有不同。比如在沿海一些发达地区,江浙一般是七八万元的起刑点,而在广东要达到10多万元。
按刑法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这客观上造成了在10万到500万之间,量刑幅度差距很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说过,现在处理的受贿案件,10万以下1万1年,10万以上伸缩性就大了,“只要你到了10万,绝不会判你9年,但10万以后的,差不多每100万增加1年或半年”。
从一些法院的统计情况看,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判决,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占到60%至70%左右。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并不讳言:“近几年职务犯罪判得比较轻,老百姓有意见。”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反腐形势严峻的中国,缓刑被贪官“过分享用”,反映出法网疏漏之虞,让其成为贪官们的“特权”。
立功和翻供
近几年来,贪污受贿的数额不断被刷新,但不少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贪官,往往给人从轻发落的印象。其间“秘诀”,得益于他们的一系列立功表现。
司法界对自首的鉴定大有玄机。犯罪嫌疑人真正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是极少数,大多数是被动归案的,但若在“两规”期间供述罪行的,往往也被认定为自首。
“最让人诟病的是,这些自首立功细节,外界至今无从得知‘立功者’到底是检举了哪起犯罪。”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韩旭教授说,“如果贪官要通过假立功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需要许多人密切配合,司法机关把握不好就会出现串通立功、虚假立功等情形,严重误导审判结果。”
重庆酉阳县民爆公司原经理罗龙芝因“立功”,在二审时刑期减少了1年半,不久后却被发现,这一所谓“立功”,竟是由法官、民警和律师“一条龙”联手炮制的。陕西靖边县林业局原局长高玉川涉嫌贪污,县公安局为其提供了“重大立功表现”证明,高玉川因此免予刑事处罚。后查明这些材料均属虚假,涉案的15名执法干部被给予了处分。
据多名司法界人士透露,一个落马贪官的立功行为,很可能就是揭发其他官员的贪腐,这也是司法部门鼓励贪官立功的原因,所以越是重罪的贪官对立功越积极。但对立功表现的认定,一些地方只是办案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加盖主管机关印章后就得到认可,法官甚至不过问立功线索的来源渠道。
有立功就有反抗,翻供就是贪官的一种激烈反抗,比如前不久,原中国足协副主席谢亚龙就在法庭上翻供。贪官们翻供理由最多的,就是说自己被刑讯逼供。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花样百出的理由,比如原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说自己是身体有病,吃药吃多了乱说的;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成克杰,说自己当初认罪是源于向中央做深刻检查,是拔高自己,从法律上来说他没罪。
湖南长沙一名刑辩律师则告诉记者,从贪官自身来看,有的翻供是先前为其他同案被告人包揽罪行,后来又后悔;有少数贪官是刚开始抱有一线希望,全力配合,但随着对看守所环境的适应和对案情的了解,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要比想象严重得多,于是在庭上“倒打一耙”;更有的是为逃避刑罚、推卸责任,甚至多次反复改变原来所作的供述。
一旦在法庭上翻供,他们之前的自首、立功情节将不成立,而这将间接加重其刑期,所以现阶段职务犯罪的翻供比例并不高。
赃款犹可追
退赃是法律规定的可酌定从轻判决的必要条件,一般会在判决书中有所体现和写明。
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对拒不退赃者在定罪量刑上应当如何适用法律、能否加重处罚,无意中纵容了不退赃行为的蔓延。业内人士举了个例子,要是一名贪官隐匿了上千万元的赃款,待其刑满之日,此笔钱便可心安理得地享用了,而光是靠正常工资,估计10年也赚不到这笔钱。
检察院内部向来把追缴赃款看作是一个“高难度的技术动作”,因为贪官拒绝说出赃款去向。有的贪官是冥顽不灵;有的则说自己的钱都花了,赌博了,做生意了,做慈善了;甚至还有说和别人做买卖被骗了。
除了少数贪官会把赃款悄悄存在地板下任其发霉,大多都通过“洗钱”来让其披上合法外衣。有的是让亲属经商办企业,甚至将赃款转移境外,自己做裸官,一不对劲,马上外逃。
如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挪用银行资金4.82亿美元逃往美国;原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的杨秀珠逃往美国,卷走2.5亿元。贪官的携款外逃,让赃款追回的难度升级。
一些"犯事小、刑期短"的贪官,更怀着"牺牲我一人、幸福几代人"的心理,对能否立功,看得较淡。
>>>>>>贪官服刑那些事
不久前,网上曝光华东某监狱修得豪华如"白宫",欧式大楼、高档酒吧、豪华会议中心、带阳台的单人牢房和人工河等,设备奢华程度超过许多高档社区,被称为"散发着豪华自由的香味"。
"烧脑"的思想斗争
贪官入狱后,往往心理都很微妙。进去的人一般有三种心理,一是真正打心底里认罪的,二是认为自己是权力斗争牺牲品的,再就是认为自己运气不好的。所以他们刚进去大多有一番"烧脑"的思想斗争,若不能破除这道思想关,精神和身体都容易出问题。
一名贪官因承受不了巨大落差的打击,意志消沉,怨天尤人,连续失眠多日后,精神趋于崩溃,产生了自闭等反常行为。而节假日往往是贪官们最难熬的时分,想着不能相见的、被自己伤害的父母和子女,很难说他们没有内疚感。
只要过了这道心理关,落马贪官对在狱中改造的态度,一般说来还是比较配合和积极的。在监狱系统,普遍认为职务犯要比一般社会犯好管,西部某监狱(以下称G监狱)一监区的李监区长说:"不少职务犯当过领导,文化素质较高,愿意加入积极改造委员会。所以拉帮结派、争吵、打架的少,更别说越狱等暴力反抗了。"
不过,落马贪官没有直接的抵触行为并不代表没有抵触情绪,"职务犯在失去自由后,会表现得比较烦躁,尤其在积分考核和行政奖励上,特别较真,下意识会钻监狱规章制度中的‘空子’,管教民警稍不容易就会被抓住‘小辫子’。"李监区长说。
贪官的"小灶"
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贾永祥和副院长梁福全,当年刚被判刑尚被羁押在看守所时,就与前来会见的亲友大吃大喝了15天,日均消费千余元;安徽省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原副主任曹晓明获刑入狱,职务被罢免了半年,竟然每月按时"拿"工资;原成都市金牛区副区长马建国在服刑期间,不穿囚衣,不吃囚饭,可以随时回家过夜,甚至叫过去的"兄弟"给狱警发"工资"……
这些被曝光出来的恶性事件,让公众质疑贪官坐牢也有特权。那么职务犯在监狱中到底没有特殊待遇呢?G监狱教育科张科长表示,随着监狱管理的规范化,过去一些地方对职务犯"开小灶、住单间"的现象已几乎绝迹。G监狱职务犯的关押监室和社会犯的一模一样,都是8人间。
华东某省监狱管理局一名干部表示,不少监狱对职务犯们的确有个"小灶",就是在每天晚上进行国学、绘画和经济等课程学习,这和他们本身的专业、兴趣爱好有关,监狱这样做也是最大可能的人性化管理。原河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靳建禄因贪污罪进监狱后,因为给其他犯人讲《道德经》,身份变成了众犯人的"道德老师"。报道中说,他的课讲得很吸引人,监狱其他犯人成了这个贪官的"粉丝"。
由于职务犯和社会犯的年龄结构、文化水平不同,一般从事的是轻度劳动。"我们采用‘1+5+1’,学习一天,劳动五天,休息一天。"G监狱的李监区长表示。
不少贪官缺乏身体锻炼,过去长期饮酒、抽烟、熬夜赌博等不良生活习惯,让他们大多患有"三高"等富贵病,监狱的规律生活在无形中起到了一种治疗作用。广州某国有公司原副总经理白某因受贿入监,60多岁的他没待多久,"三高"都消失了,体能也比以前好了,连上几层楼都不会喘气。他自认为原因是"监狱里生活有规律,加上地方偏僻,空气较好"。
"狱中的文艺骨干"
"我来了/趔趔趄趄/终于站在你的铁门前/一纸执行通知薄薄的/将沉重压迫我16年/是的/这是我平生的/第一次坐牢/坐很久的牢……"这是四川省资阳市原政府副秘书长李和平在狱中写的诗,他因贪污受贿被判了16年。他曾经是一个诗人,在狱中写的《清江诗稿》被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身兼编导和主演的情景剧《炼狱》在四川各地巡演20多场。如今,李和平的良好表现已获得两次记功,6次行政表扬,减了两次刑。
对于职务犯,监狱都是采取"一犯一策"。在他们进入监狱时,就会进行摸底考察,根据个人不同情况,选择独特的教育改造方式,让其把特长用到对社会有用的事上面。他们的特长,通常表现在文艺、基建、医疗等方面。
原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在狱中写了《中国经济新思考》一书,震动国内经济学界,一度成为畅销书;原湖北省天门市市委书记张二江,在监狱服刑期间撰写了《孙子兵法译注》等4本书,被军事科学院评价"对准确理解孙子兵法做出了可贵的贡献";曾经被称作"中国报业第一人"的原广州日报社社长黎元江,甚至在狱中获得了人民大学的博士结业证书。
G监狱政治部一名干部表示,这些人在狱中著书立说虽与减刑并无直接挂钩,但有的是写专业技术指导书,可符合"重大发明创造"的要求,最终目的还是指向假释或减刑。
不过,让公众发出疑问的是,为什么这些腐败官员会有时间和条件写书?甚至有的服刑犯,一进监狱后就成了"反腐作家"?
江苏、河南等省监狱管理人员表示,为了"充分利用个人才能",职务犯罪人员的劳动岗位通常是狱报编辑部,张二江、黎元江等人就担任过狱报编辑。显然,编辑工作留给他们大量空闲,他们便用来著书立说,称之为"狱中的文艺骨干"也不为过。
刑期静悄悄地减
相较于贪官在监狱里做什么、民众更关心他们在监狱待了多久。据统计,目前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官员获减刑的比例则达到70%,远远高出平均值。
按法律规定,得到减刑和假释的基本原则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即今后社会危害性越小的,越可能得到减刑、假释。G监狱刑罚执行科陈科长指出,本身职务犯就是利用手中权力进行犯罪的,被判刑后早已不具备职务犯罪的条件,自然很难再犯同样的罪,获得减刑、假释的比例也会较高。
减刑最后的裁定权在法院手中。法官是根据监狱的建议书与报送的罪犯表现材料,决定是否减刑,而现实中很少有监狱送过去的提请不被通过的。
除了减刑和假释,保外就医更是一条部分获刑贪官"逍遥法外"的通道。保外就医不需要通过法院审理批准,且获刑官员一般是经济犯罪,无直接受害者,就难有人盯着。仅2010年,我国检察机关纠正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程序或脱管漏管的就达555人。
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刑,但他在审理期间,花了不到10万元钱,办好了"保外就医"。法庭宣判当日,他直接从法院回到家里。为林崇中做出虚假鉴定的河源市人民医院相关人士后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不说百分之百,起码大部分被判刑的高级干部,只要有病都会被保外就医"。
G监狱监察科王科长表示,保外就医其实并没有外界想得那么简单,这里面涉及监区、病情鉴定小组、减评委、监狱、检察院和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的一系列程序,且最多只有1年的期限。期满后还想保外就医的,必须再走一遍这些程序。并且,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以及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都不允许保外就医。"比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制度更应该得到完善,尤其是过程的透明以及对其监外执行的监督不应脱节。"王科长说。
保外就医之所以成为部分贪官的"越狱密道",是因为它比缓刑和假释更有"优势",犯罪成本低,且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惩处贪官要"接地气"
四川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韩旭教授表示,必须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和量刑情节来堵塞"贪官轻判"问题,才能让贪官的刑期接到"地气",落到实处,尤其是更加明细和操作性更强的法律,会对打击职务犯罪更加有效。
去年刑法修改后,规定将贪污受贿等罪无期徒刑减刑后的实际执行最低刑期由原来的10年延长为13年,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上对"贪官被轻判"的认识和情绪。但多名检察官认为,相关法律条文操作性不强,对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界定模糊,是贪官被重罪轻判的重要原因,仍不可小视某些人暗箱操作的"能量"。
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多为异地审理,省部级高官腐败跨省异地审理,厅局级干部腐败案件省内异地审理。异地审理可以排除地方权力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属于司法机关的一种集体回避,也是反腐形势发展的要求。不过在异地审理的指定上,还应设计得更加科学。
除此之外,关于贪官假释、减刑使用比例过高的问题,高层也有回应。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专门针对"贪官减刑偏快、幅度偏大的问题"(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语)。
长期以来,对减刑、假释案件法院都是书面审理,即使召开听证,也是在监狱进行。如今6类容易出现问题的减刑、假释案件需要中级以上法院公开审理,职务犯亲属和媒体可以参加旁听。除此之外,还对法院判决时限做出了严格规定,避免曾经出现的久拖不决。
惩处贪官的根本意义,是打击腐败行为和起到更好的预防腐败警示作用。所以,人们既关心贪官污吏得到怎样的惩处,更关心还有多少贪官污吏仍未被真正的绳之以法。(据《廉政瞭望》舒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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