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专家认为,对一个初中生,应以批评教育为主
据法制晚报、北京青年报
昨天上午,甘肃张家川杨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代理律师王誓华已经抵达甘肃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并已接受孩子父母委托提供法律服务,打算为16岁的杨某作无罪辩护。
20日凌晨,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说明,称初中生杨某散布谣言、煽动群众游行,警方依法对杨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立案侦查,并于9月17日将杨某依法刑事拘留。此举引发了不少网友的质疑。
争议:
杨某是否谣言制造者
张家川县官方之前对外通报称,9月12日早6时17分,警方接到报警,称在张川镇原明盛楼对面的人行道上发现一人躺在马路上,生死不明。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该男子已死亡。警方办案中多次要求家属配合尸检,均遭拒绝。警方称,为防止事态扩大,尽快破案,张家川县公安局决定依法强制尸检。经过综合调查取证,警方确定死者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警方表示,案发后,两名家属及一路人因阻挠尸检,被警方以涉嫌阻碍执行公务拘留。
9月14日中午,杨某在微博发布消息称,张家川9·12杀人案发生后警方不作为,且多次与群众发生争执甚至殴打死者家属。当晚,他再发微博,称警方强行拘留死者家属,与群众发生冲突。9月15日晚,杨某又发微博称,钻石国际KTV(案发地)的法人代表是张家川县人民法院的副院长苏建。
20日凌晨,张家川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关于杨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情况说明》。该说明称,在高某死因未确定的情况下,杨某于9月14日造谣发布虚假信息煽动游行,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同时给公安机关在处理高某非正常死亡一案过程中带来极大被动,造成恶劣影响。据此,警方依法对杨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立案侦查,并于9月17日将杨某依法刑事拘留。
对于警方的指控,杨某的父亲杨牛胡认为,杨某发布这些消息之前,县城的许多居民都知道这些消息,都在传播,杨某并非这些信息的制造者。
他还提出,警方曾于9月18日在网上发布的通报中称,“死者家属主观臆断并利用他人炮制舆论散布死者高某系他人殴打致死并抛尸,以此误导群众,混淆视听,严重干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这也能证明杨某并非谣言制造者。
律师:
警方需拿出煽动证据
20日下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誓华接受杨某父亲杨牛胡的委托,担任杨某的代理律师。
王誓华认为,杨某“看来必须得游行了”的说法,只不过是未成年人在思维不完善状态下的推测,充其量是表达这名初中生对这件事的看法,并非号召大家去游行,警方指称杨某煽动游行要拿出证据。
他表示,从目前网上披露的信息来看,杨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他将尽快赶赴甘肃张家川县,会见当事人,了解详细情况,对此案从法律上进行评估。
同时,王誓华表示,仅因为在网上发了几条帖子,就将杨某刑拘,会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心理造成很大影响,很可能使他以后的性格变得偏执起来,对其一生的成长都是不利的。
与王誓华一同前往张家川的还有重庆律师游飞翥,他在微博发布了自己为什么特关注那位初三的孩子的原因:“我孩子也在上初三,正紧张备战中考,中秋都补课;从警方发布的信息来看,孩子尚不构罪。”
专家看法:
对一个初中生,应以批评教育为主
记者就“初中生发帖被拘留”一事请教了刑辩专家毛立新律师。毛律师就案件其中的量刑问题提出了三点质疑:
第一,“转发500次以上”是司法解释对诽谤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不是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而当地警方称依法对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立案侦查,警方在法律适用上就是张冠李戴。
第二,该初中生在网络上“编发虚假信息”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必须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本案后果有那么严重吗?司法解释第五条里面第二款写道,犯罪涉及编造虚假信息其核心在于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危及到场所中其他公民的身体或其他方面的安全。就好比在电影院内假称有炸弹,造成观众混乱引发了踩踏事件的情况,而这件事未严重到按刑事案件追究。
第三,当地警方对法条的理解有弹性并有自由裁定权,而司法机关有进一步解释扩大的倾向,但从刑法原理上说,刑事诉讼法是最后的手段,刑诉案件处理中常提到“谦抑原则”,这是刑法定罪的基本原则,是指用最少量的刑法取得最大的刑法效果。立法机关只有在该法规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法的其他使用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毛立新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后在微博上表示:“对一个初中生,应以批评教育为主,至多治安处罚,动辄刑罚伺候,刑法的谦抑精神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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