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钱朱建 报道
【案例咨询】
交通意外发生后,一般由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但如何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认定有异议,该怎么办呢?
2012年2月3日,刘刚(化名)驾驶着父亲名下一辆轿车在场中路上行驶。当他开到某小区门口时,恰好遇上横穿马路的叶磊(化名)。结果,刹车不及的刘刚,驾车将叶磊撞伤,并致其住院治疗。事后,交警部门认定由刘刚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叶磊不承担责任。
1年后,叶磊治疗结束并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刚父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刘刚立即着手找律师。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韩迎春、宋博律师在庭审中辩称:1、对事故发生的经过无异议;2、叶磊主张的费用过高,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持;3、叶磊横过道路时没有走人行横道,在本案中也有一定的过错,其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结论是否准确,法院应如何处理?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因事发地小区门口不远处设有人行横道,发生事故时原告未走人行横道,而是横穿道路,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根据原告叶磊与被告刘刚的过错程度,确定叶磊承担10%的责任,刘刚承担90%的责任。
【案件评析】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不再是具有行政裁决效力的法律文书。证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的大小均需经过双方当事人辨驳,最终由法院根据证据所能反映事实来进行审判。所以,本案中法官有权根据证据改变交警队已经做出的事故认定结论。但是,这样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毕竟属于少数,因为交警队作为事故处理的专业行政机关,其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还是具有相当强的公信力。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 还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本案中,因事发地不远处就设有人行横道,发生事故时叶磊未走人行横道,而是横穿道路,存在过错,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本案中,法院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依法对事故责任重新作出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你问我答】
近日,通过“帮你讨说法”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9983167咨询的意外伤害问题比较多,本报选摘如下:
读者提问:
小张的父亲去年夏天来上海打工,才半年就出了交通事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和对方协商后,对方和保险公司只愿意按照小张老家的农村户口进行赔偿。然而小张家几年前就因为当地修高速公路,土地被征用了。这种情况下,还能按照上海城镇标准赔偿吗?
律师回复:
建议小张请律师帮忙,从老家村委会、乡政府、工商所、土地局及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调取有关证明材料,证明小张家几年前土地均已经被征收,家人来上海之前一直在乡镇从事个体经营,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这样一来,小张父亲即使在事故发生前在上海尚不满一年,但是其在老家的情况也不应该再适用农村户籍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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