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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和未满14岁女孩谈恋爱 发生关系被判强奸

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计野 近日,17岁的王刚因与13岁的小雪发生性关系,被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我爱她,我们的感情很好。发生关系是她自愿的,我俩已经说好,等她长大了我要娶她为妻……”在庭审中,王刚委屈地对法官说,“我俩之间明明是爱情,怎么我成了犯罪?恋爱中的男女情不自禁发生两性关系,凭什么说我是强奸?”

  王刚初中毕业后,跟随父亲在白碱滩区从事室内装潢工作。今年5月,王刚在网上结识了刚上初一的小雪,两人很谈得来,并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每周都会一起出去玩。

  每天工作之余,王刚都会接送小雪上、下学,并陪她吃饭、看电影。一天,两人散完步,小雪提出不想回家,王刚就带着小雪在自己的爷爷家吃饭。在爷爷、奶奶回房入睡后,王刚和小雪也悄悄溜进小卧房睡在了一起,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由于小雪一夜未归,小雪的父母报了案。还没等警察找到小雪,小雪就回家了。在母亲的再三追问下,小雪说了自己和王刚的事,小雪母亲不顾女儿的哀求,立即再次报了案。

  案件很快到了法院,法院考虑到王刚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他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最终以强奸罪判处王刚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判决后,王刚未上诉。

  判决后,王刚的父母问法官,儿子是在小雪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怎么构成强奸罪了呢?他们认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犯罪行为。

  办案法官解释说,王刚犯了奸淫幼女的强奸罪,就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无论罪犯使用了什么手段,幼女是否同意,对构成强奸罪均无影响。而且只要双方性器官接触就构成犯罪既遂,这是由幼女的生理特点和国家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政策所决定的。

  王刚明知小雪是未满14周岁的初一女生,仍以恋爱为名,与小雪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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