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柯美学 通讯员徐丹丹
厨师阻止员工进餐被打伤,法院判为工伤;一员工与同事打架致伤,却被法院否认工伤。两案看似相同,判决结果却不同。近日,市中院公布了这两起案例。
案例1
厨师打抱不平被认定工伤
王刚(化名)是武汉某塑业公司食堂厨师。去年4月1日中午,公司员工小万就餐时间没到就来进餐,还自作主张打菜、打饭。王刚上前阻拦被小万打伤,经鉴定其头面部外伤、腹部闭合性损伤。
去年6月,汉阳区劳动仲裁委确定为王刚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去年7月,市人社局认定,王刚此举为工伤。王刚所在公司却认为,王刚与小万打架,是个人行为引起,不应认定为工伤,也不愿意赔偿。该公司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
该公司依然不服,向江汉区法院提起诉讼。今年5月,江汉区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刚与小万因私怨而打斗;王刚事发时的行为,存在职责成分,认定省人社厅的意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该公司撤销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被驳回,市中院终审认定王刚系工伤,该公司应做出相应赔偿。
案例2
与同事打架不是工伤
当事人刘洋(化名)是武汉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职工。去年2月22日晚,刘洋在硚口区西汇城市广场项目处,设置警示线。在整理手推车时,刘洋不慎撞到同事小盛。两人为此发生口角,继而扭打。小盛的朋友小郭用对讲机砸伤刘洋面部,致使刘洋右颧弓骨骨折。
去年5月,刘洋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该局驳回。刘洋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仍遭驳回。刘洋十分生气,向江汉区法院提起诉讼。
江汉区法院认为,刘洋受伤确实是在工作时不慎撞到小盛而引发。但此后双方扭打已转化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纠纷,其打架行为与刘洋履职没有关系,因此,刘洋不构成工伤。刘洋不服,上诉至市中院,仍遭驳回。
市中院审理认为,从工伤的立法目的来看,对“三工”人员(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权益保障,它保护的是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是一种合法行为,而不是打架斗殴。刘洋受伤虽因工作而起,但其本人对伤害事故扩大负有责任,他与同事之后的打架斗殴行为,已超出工作职责范畴。
律师说法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林颖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第1个案例中,王刚是公司食堂厨师,他制止员工小万自行打饭菜,是履行工作职责,其受伤与履行职责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因此应认定为工伤。
第2个案例中,刘洋为单位保安,因履行职责与小盛发生口角。但刘洋随后与对方扭打,已超出工作范畴,属不合法行为,其对事态扩大存在主责,与履行职责无必然因果关系。因此,刘洋受伤不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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