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路局原局长闻清良伙同情妇涉嫌巨额受贿近日被诉,为贪官包养情妇增添了新的案例。从近年来查处的闻清良、张曙光、刘志军、刘铁男等腐败大案看,“凡贪多色”的定律一再得到验证。云南大学教授金子强认为,官员包养情妇本质上与纳妾没有区别。(9月23日《北京晨报》)
对金子强教授的说法很赞成,其实金教授的意思很明显,他强调的是这种包养情妇的行为和纳妾罪过是一样的。这说明这种现象是到了必须引起重视,单独立法的时候了。但是,笔者认为包养情妇和纳妾的罪过却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这包养情妇的行为超越了古时候的妻妾成群。
包养情妇这个词,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产物,或者说古时候也有之,只是被现代人演绎的更加淋漓尽致而已。这里说的包养情妇,其实就是对当前现象的一种高度概括。我们再来说说纳妾的事情。纳妾这个词,在我们这个时代依然存在,却是没有“位置”的。纳妾在当时的环境下当时的法律所允许的。尽管我们可以谩骂古代富人和官员“不要脸”,但是,从当时的国法来说,是没有问题的。在那个封建时代,甚至连道德败坏都算不上。用现代的眼光来审视,充其量也就是封建社会里的不文明现象。我们必须清楚的是,当时的纳妾至多是不文明,还并不违法。于是,我们才可以趾高气昂的骂它是“万恶的旧社会”。
在这个时代里,用官员的包养情妇和古时候的纳妾来比较显然没有可比性。我们这个时代已经没有了纳妾的说法,在我们法律条文里也没有纳妾这样的罪名,因为一夫一妻早就成了文明社会的共识和底线。于是,我们才把包养情妇写进了法律里。这包养情妇是犯法的,官员包养情妇不仅仅是犯法还违反了党纪。如此说来,这个时代出现的官员包养情妇和古时候的妻妾成群不是“没有本质区别”,而是天壤之别。这天壤之别体现在:古人的妻妾成群合乎国法,今时的包养情妇是违法犯罪。
包养情妇已经不是简单的道德沦丧的问题。遗憾的是,对于官员包养情妇的违国法还违党纪的行为,有多少人重视了?还仅仅把它放在道德的范畴。有几个官员是因为包养情妇出事的?有几个官员是因为娶二奶、娶三奶出事的?官员前妻的“离婚不离家”现象就是一个最好的佐证。出了事情的官员都是因为情妇反水或者是经济问题,没有谁仅仅因为情妇问题被判了刑。
既然国法和党纪都不允许包养情妇,那就说明这是为官的底线。既然是底线,我们何不就党纪国法说话,即使你没贪污也没受贿,只要你包养了情妇,就要进班房,就要清理出队伍?
今时包养情妇和古代妻妾成群哪个罪过更大?已经不言而喻了。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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