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职员)
“房姐”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24日在陕西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龚爱爱否认指控,称户口和身份证都是公安机关办理的、都是真的,不是自己伪造、买卖的。而此次庭审控辩未涉及“房姐”的诸多房产问题。(详见今日《河南商报》A18版)
事实上,对于“房姐”受审,正如不久前的“房叔、表哥”受审一样,相比“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舆论更关心的实际上是“房姐”的大量房产。在经历“表哥无表、房叔无房”之后,再次出现“房姐无房”现象,显然会让不少公众感到郁闷不解。
那么,应如何看待“房姐无房”?对此,笔者以为,不应太感意外,也不必太过在意。一方面,此次“房姐”受审的罪名原本仅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并无其他罪名,而在该罪名下“未涉及房产问题”,其实没有什么不正常。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虽然与此前“房叔、房妹”一样,“房姐”也是所谓“房氏”家族的典型,但与前者的一个根本不同是,“房姐”并非掌握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身份主要是商人。
这种背景下,即便其大量房产来源可疑,但在缺乏确凿、可靠证据的情况下,显然不能对其房产的合法性进行有违程序正义的“有罪推定”,也不能简单依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依据《刑法》,该罪名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不适用于其他普通公民。诚如“房姐”律师所指,“龚爱爱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系非法获得,就应认为是其合法所得,直到出现相反证据为止。”
当然,在法律上,暂时承认“房姐无房”现象的合法性,并不等于在更深层的社会道义上,也应该完全承认“房姐”大量房产的正当合理性,无须对其来源的公平正义性进行任何检讨反思。
只不过,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检讨反思主要是:其一,应着重于为“房姐多房”制造方便的国家公职人员渎职和相应公权力失守问题,而非“房姐”的多房问题;其二,也不应囿于“房姐”身上凸显的“贫富差距”现实,而要深入追究造成这种“贫富差距”的社会根源。在北京房价一直居高不下的今天,普通人购置一套房产尚且困难重重,“房姐”却能轻松拥有“9666.6平方米的41套房产”,这背后究竟暴露出现行房产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据媒体日前报道,“2011年中国灰色收入为6.2万亿元,约占GDP的12%,集中于部分高收入居民”。这意味着,在当前现实生活中,类似“房姐”这样拥有巨额“灰色收入”的“×姐”或“房×”式人物,并非个别现象,而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群体。要改变这种充斥大量灰色收入、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畸形收入分配局面,仅仅追究一个“房姐”、计较是否“房姐无房”,显然并非关键所在。关键在于,我们能否进行动真格的制度完善和改革,去触动比“触及灵魂还难”的利益格局,真正形成“保护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的收入分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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