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本报记者通过相关渠道查看了该案的视频资料,并核对了5名被告对警方的供述、受害人对警方的陈述以及案件证人对警方的证言,试图厘清此案的部分关键事实。
2013年9月26日上午9点半,处于舆论漩涡之中长达半年之久的李某某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等4位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至3年(缓刑3年)不等的刑期。
面对这个判决结果,9月26日晚,李某某的代理律师陈枢对本报记者表示,对于刑期他不好评价,“但肯定得上诉。”
从今年2月17日案发至今,这场诉讼战绵延7个多月。由于是涉及未成年人的非公开审理案件,卷宗等原始资料处于封闭状态,因此在漫长的司法等待期间,外间舆论关于本案的诸多争议,多是由掌握卷宗的各方律师主导,在律师们基于对其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考量而选择性地释放的信息中,舆论难免有被误导的可能,一些争议乃是基于片面甚至失实的描述。
回归事实,是最合适的诠释。在本案一审宣判前后,本报记者通过相关渠道查看了该案的视频资料,并核对了5名被告对警方的供述、受害人对警方的陈述以及案件证人对警方的证言,试图厘清此案的部分关键事实。
“那要看你们自己的本事”
今年2月16日,李某某在三亚陪父母过春节。在案发后梦鸽回忆,儿子李某某那天接到大魏电话,因大魏的表弟小魏从长春来北京,想找几个小伙伴聚会,李某某应允,并即刻订了机票独自回京。
当天聚会地点订在海淀区五道口附近的Global夜半酒吧。此前李某某就曾来过该酒吧,并与酒吧领班张伟(化名)互留手机号码并有短信互动。梦鸽在案发后对张伟的一份控告函中提及,2012年年底开始,张伟“曾多次以电话和短信的方式热情邀请李某某去该酒吧喝酒唱歌,在其所发的短信中,处处以大哥的身份对李某某嘘寒问暖,很是关心”。
2月17日案发当日凌晨零点半,李某某驾一辆奔驰、大魏驾一辆奥迪Q7先后抵达Global夜半酒吧。至此,当晚来酒吧的有4个未成年人:李某某,大魏,大魏的表弟小魏,大魏的高中同学张某某;以及两位成年人:24岁的王某,来自河北的李某。
酒吧音乐劲爆,“天蝎座”包间指示灯蓝光幽幽。6个年轻人齐聚这个足以容纳20人、最低消费为2000元的包间内,喝酒、唱歌、玩游戏。
随后有两个女孩进入“天蝎座”包间,一是酒吧驻场兼职徐某某;另一位是受害人杨某某。
对徐、杨二位是被李某某等人邀请进包间的还是被酒吧工作人员主动带入的,双方对警方的供述不一。控辩双方一致的说法为,杨某某此前就与张伟相识,当晚杨某某系随同张伟进入包间;在包间内,5名被告在询问有关杨某某的事宜时,系通过张伟传话。而在徐某某当晚被赶出包间时,李某某通过中间人张伟支付了她300元小费,徐在面对警方询问时也承认这一点。
这场深夜聚会持续约3小时。本报记者查看的酒吧监控视频资料显示,凌晨3时36分,杨某某出现在视频中,她右边搂着身着黑衣的酒吧领班张伟,左侧被李某某扶住,其后张某某与王某跟随,4人一起从位于地下一层的夜半酒吧往出口走。杨某某彼时步态不稳,似酒醉,靠近她的李某某在镜头中有一个明显的甩手动作。
离开酒吧后,张伟和杨某某上了大魏的Q7。白色奔驰与Q7载着这群未尽兴的年轻人赶往下一个夜宵地点金鼎轩。在张伟发表的自述中,在去金鼎轩的路上杨某某因醉酒,还曾在四环桥上停车下来吐了一次。
杨某某为何要在身体已明显不适的情形下在深夜跟随李某某一行去吃夜宵?李某某在被警方第一次讯问时回答,“张伟要和我们一起去(吃饭),女的说张伟去哪她就去哪,她也和我们一起走了。”其余4名被告的供述与李某某相符。
而杨某某在报案时对警方的供述中称,她当时觉得自己喝多了想离开,“这时他们中的一个穿黑色外套和灰色阿迪运动裤的人(即李某某)就说要我和他们一起先去吃饭,我说不去,后来,张伟说要陪我去,然后我就被那几个人拉着上车走了。”
但是张伟对警方的陈述则与杨某某有明显矛盾,他在一次对警方的笔录中称,“我不知道杨某某为什么要跟着去,是谁叫她一起去吃饭的我不知道。”
在离开酒吧前,有几位被告称已与张伟谈妥后续事宜。李某某、王某、大魏等都对警方供述,在酒吧就已与张伟谈好了杨某某的“出台”,出台费为1000元。大魏在2月21日首次对警方的供述中称,在酒吧包间内,“张伟直接说1000元人民币就可以"出台"。”
此案中的关键证人、河北的李某也对警方提及张伟的微妙地位,“在(酒吧包间中)刚开始喝酒的时候,李某某就问张伟他介绍来的陪酒女是否能够带走,就是指带走发生性关系,张伟就说那要看你们自己的本事,能说好就行。”
而身为证人的张伟则向警方称,他在事发当晚明确答复李某某的是杨某某不出台,“我说出台不可以,除非她自己同意,吃饭倒是可以”。张伟也对警方供述,他跟杨某某提出过李某某要给她1000元,但又称“那1000元钱完全就是杨某某陪他们喝酒做游戏的小费”,并非出台费。
“我走的时候没有和杨某某说”
凌晨4时21分左右,杨某某出现在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大厅的监控视频里。跟她一起步入大厅,在一个拥有环形座椅的桌边坐下的是5名被告人以及张伟、李某某的朋友李某。杨某某坐定后随即趴在桌上。9分钟后,她起身离开,走出金鼎轩。据其对警方称是去旁边的肯德基上厕所。
4点46分,在与邻座客人发生一场持续3分钟的口角与肢体冲突后,李某某率先离开金鼎轩,其他4名被告与酒吧经理张伟跟在其后离去,杨某某亦起身背起小包、在这行人中最后一个离开金鼎轩。她脚上约十厘米高的高跟鞋在视频中格外醒目。
在9月7日李家律师在北京召开的该案专家论证会上,一位专家对于杨某某彼时的步态提出质疑,“穿这么高的高跟鞋,但杨某某的所有步态,都是非常稳定,这只能说她只是醉到可能有点不舒服,但是肯定到不了不能辨认这个程度”,“在夜宵饭馆等待进餐时,杨的醉酒状态就不翼而飞了。”
这群在金鼎轩未能吃上夜宵的年轻人分别驾驶三辆车回到李某某所居住的人济山庄的地下车库。张伟也在此地乘坐李某的黑色皇冠离去。
因无视频资料为证,地下车库所发生的情节,成为后来原被告方争论的焦点。5名被告人的供述与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在此处矛盾重重。
2月19日晚张伟在报警时以证人身份向警方称,在地下车库,“下车后我看到杨某某蹲在地上抱着头,我感觉她像是酒劲上来了,这时候李某过来跟我说他要回家了,问我跟不跟他一起走,我就说要送杨某某回家,李某某就过来说待会他会负责把杨某某送回去,我当时也很困就没多想,跟着李某的车就走了”。
张伟还对警方称,“李某某跟我说由他送杨某某回去的时候,杨某某离我们有八九米,应该是听不见我们说话,我走的时候也没有和杨某某说。”
但张伟在后来公开发布的自述中却说,杨某某对他的离去是知情的,“我给杨女士打了招呼说我要走了,并且我给李某某也打了招呼,让他送杨女士回去,李某某也答应我说会送杨女士回去。”
据李某某的律师陈枢对本报记者称,人济山庄地下车库的保安证实,张伟在离开车库前,曾与杨某某站着谈话,“可以看出,杨某某并非对酒吧领班张伟的离去不知情。”
那个晚上的聚会并未戛然而止,李某某将他的奔驰停在了车库,与王某、张某某以及受害人杨某某坐上了大魏驾驶的Q7的后座,小魏也坐在了副驾驶的位置,Q7在夜色中离开车库。
从“没有打她”到“抽了她好几个嘴巴”
李某某被控在从地下车库出发辗转到湖北大厦的车上殴打了杨某某。杨某某在对警方报案时供述,她在发现酒吧领班张伟离开后,“就不停央求他们放了我,他们不同意。于是我就用脚踢了司机,之后和我一起坐在后排的三个人就用拳头打我。”
李某某在对警方的首次讯问中则说,“那名女子(杨某某)在车上一直嚷嚷要找张伟,还一个劲地用脚乱踢,我们怕她影响魏某某(即大魏)开车,我和张某某、王某三人就上前制止她,不让她乱蹬”,“我们没有打她,只是用手捂着她的嘴,还按着她不让她瞎折腾。”
而在2月22日凌晨2点半至5点40分左右的一份警方讯问笔录中,李某某改口称,“我和张某某、王某先是摁着她,但是她还是喊,后我们三个人就抽了她好几个嘴巴,不让她喊,后来她就不太喊了。”
一位参与庭审的被告律师称,杨某某用脚踢了正在开车的大魏,“踢得大魏的眼镜都掉了”,公诉人在开庭时描述这一情节为,“杨某某当时能踢多高就踢多高,这反映出,杨某某在车上有激烈的反抗行为”。
5时58分,视频显示,张某某与大魏一前一后出现在湖北大厦酒店的大堂中。5时59分,李某某、王某与杨某某一起出现在湖北大厦酒店大堂视频中。杨某某走在李某某与王某中间,三人一起穿过湖北大厦旋转门走进大堂,他们身后跟着小魏。这段持续几十秒的视频中,杨某某有一个右手搁在李某某左胳膊肘里的动作,随后他们进入电梯。
关于电梯里的情节,几名被告人的供述和受害人的陈述显得更为混乱。
杨某某对警方的陈述为:“(到了湖北大厦)之后我就跟着他们下车了,我本来想在酒店大厅呼救,但是大厅里没有人,这样我就被他们拉到酒店的电梯附近了,我当时感觉有人拉我头发了,但我不确定是谁。到电梯里之后我就又没有什么印象了,之后我就被带进一个房间,具体怎么进的房间我也记不清了。”杨某某在对警方的另一次询问中也称,对于在电梯里有没有被人打,“我记不清了。”
而李某某在2月22日凌晨回答警方的讯问时称,“到了电梯上她还是折腾喊要走,我们就又抽了她几个嘴巴让她别吵吵。”在3月7日对警方的供述中,李某某描述称,“到了电梯上她莫名其妙地骂我,我也不知道她为什么骂我,我就抽了她几个嘴巴,她就不骂了”。
但是,在本报记者事后观看的电梯监控视频中,并未看到李某某所描述的这些情景。视频显示的是,在电梯里,杨某某用手抓着李某某的手,并将其搁在李某某的腹部处,乘坐电梯期间,李某某的右手曾有一次缓慢地扬起,再缓慢地落在杨某某身上。
李某某这个动作是否应该认定为打人,迄今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间也有分歧。
从“没有强迫她”到“让她别装清纯”
监控视频没有记录到这群年轻人进入位于湖北大厦9楼8915房间后的情况。此后发生的情节依靠双方的口供。
杨某某在2月19日晚向警方报案时称,李某某等5名被告“都射精了,他们5个人都没有戴安全套”。但在2月26日,杨某某又对警方称,能确定李某某和一位高、瘦男子是在她体内射精的,“之后的三个人具体是否在我体内射精我就没感觉了,因为当时我感觉不是很明显了。”
此外其对于关键细节的反复还有,杨某某首次报案时被警方询问其被强奸时是否反抗,杨某某彼时答复,“我反抗了,但是他们打我,还威胁我,我害怕就不敢反抗了。”但在2月26日面对警方同样的询问时,杨某某又称,“在他们强奸我的过程中我一直就躺在床上,没有任何反应。”
杨某某对警方陈述的发生性关系的顺序,依次为李某某、王某、大魏、张某某与小魏,而5位被告在分别单独接受讯问时,都承认自己与杨某某发生过性关系,他们描述的先后顺序与杨某某对警方提及的顺序能相互印证。
但对于在湖北大厦房间内发生的殴打情节,5名被告的供述中显得矛盾和混乱。
对是否殴打受害人杨某某,即便在李某某的几次供述中,也是互相矛盾。在2月21日凌晨4点半首次接受警方讯问时,李某某称,在事发房间内,“是她(杨某某)自己脱的衣服,我们没有强迫她”,没有人打过或威胁过她,“是自愿的,她没有反抗”。
而在2月22日凌晨两点半,李某某对警方所做的第二次供述中又否定了自己在首次供述中的说法,“我们说让她别装清纯,我们让她脱衣服,她躲到了床和墙的夹缝当中,后我们几个人除了魏某某(即小魏)全都开始抽她嘴巴,同时王某还踹了那个女的头几次,后那个女的就说别打了我听你们的,后她就坐在了床上,我们几个就把她的衣服全都脱光了”。
在2 月25日的讯问中,李某某重申了3天前的“我们几个人除了魏某某(即小魏)全部又开始抽她嘴巴”的表述。而在3月7日晚9点至3月8日凌晨2点左右的警方讯问中,李某某又改称,“我没有打,其他人也没有打”,警方当场反问他为会这次说法与以前不同时,李某某答复,“我困了,当时预审说什么我就认可了。”
其余几名被告的供述也不尽相同。大魏在2月21日接受警方首次讯问时称,“王某用脚踹了那个女孩两脚,李某某抽了那个女孩的嘴巴”。张某某首次接受警方讯问时称,“李某某就急了用手打了她一下还骂她”,在他们与她先后发生关系后,“李某某说让那女子穿上衣服和我们一起走,女子不同意,李某某就用手抽了她几个大嘴巴子,那女子站起来就要撞墙要自杀,但被王某拦住又将她推到床上。李某某上来又抽了那女子3个嘴巴子”。而警方在首次讯问王某时,问及他和杨某某发生关系时对杨有没有打骂行为时,王某则称,“我没有,别人有没有我不知道”。
对杨某某最有利的一个证据是由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在2月20日送检的一份《法医临床学伤检临时意见书》。其上显示,杨某某系轻微伤,“被他人致伤”。出具这份意见书的法医在接受警方询问时称,他见过杨某某本人,根据杨的面部伤情状态及东升派出所交由其部门的病历(即北大三医院2月18日诊断证明书等就医记载)做出该鉴定。这位法医指出,他看到杨时的面部伤情特征“符合2013年2月17日至2月20日这三天的伤情变化”,他认为损伤原因是“倾向于打击形成”,“诈伤一般不会往眼睛这种敏感部位打”。
一些费解之处还包括,精斑的来源及其被检测出来位置。李某某的辩护律师陈枢提及,此案有关精斑DNA检测达29样之多,但是只发现有小魏的精斑DNA及小魏与王某的DNA混合体,而且是在杨某某的内裤裆部外层检测到的,而被告的供述提及杨某某在案发时是脱了衣服的。陈枢质疑,“这些精斑是怎么在内裤外侧的?被告人跟受害人也都没有说清楚。”
小魏的辩护律师胡娟则解释说,精斑并非是本案中认定强奸罪的唯一证据,也不是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她强调,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一人既遂,全体即遂。”
谁说了谎?
2月19日晚上9点左右,在张伟陪同下,杨某某在海淀区东升派出所报了案。杨某某在报案时警方做的笔录中称,“李双江的儿子李某某和他的四个朋友轮奸了我。”
而在2月21日凌晨4时30分至7时29分警方对李某某的第一次讯问中,李某某的供述显示,他自称被传唤是“因为我和朋友一起嫖娼了”。5名被告人的供述均称,在与杨某某发生关系后,杨就在酒店房间内拿到了大魏给的1500、李某某给的500元,共计2000元的“嫖资”。
但杨某某在2月19日晚间报案时并未对警方提及收钱的情节,2月26日她接受警方询问时称,“我自己打车回家下车给钱的时候我发现我的包里多了几百元钱,不是三百元就是四百元钱,具体多少我不知道,这些钱可能是不知什么时候他们放进我包里的”,但她同时否认这个钱是在房间里给的,“我在房间里的时候没有人给我钱”。
2月19日晚杨某某对警方报案时称,事发时她的“处女膜也撕裂了,还流了血”,并称她是处女,之前没有发生过性行为。在2月26日对警方的陈述中,她依然坚持被强奸前自己是处女,“我确定我之前从来没有发生过性关系”;面对警方问其被强奸后是否流血时,她称,“我流血了,应该是留在床单上了。”
但在3月9日警方的一次询问笔录中,杨某某否认了她是处女的说法,并承认她“隐瞒了一些事实”,她解释,之前这么说是“因为家里比较保守,我不想让家里知道我的事情,还有就是因为这件事情受到的伤害太大了,我怕李某某家里的势力给他减刑,我想通过说自己是处女,让公安、法院重视,给予李某某等人严惩。”
她也对警方称她是北京某公司行政秘书、在北京一高校继续教育学院就读,并否认她在酒吧从事陪酒等兼职。但在3月9日回答警方询问时,她首次承认她在酒吧做驻场兼职,她解释,之前没说,是因为“之前也觉得这也是个敏感话题”。
小魏的辩护律师胡娟认为,在此案中,杨某某的身份对于罪与非罪的定性并无影响,“哪怕她是出台小姐,她也有性自主权,只要违背她的意愿强行发生关系,也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不过,李在珂律师提出,他归纳了杨某某对警方的3次报案材料,发现约有20处与事实不符,他认为“作为报案人,你不诚实,你有那么多谎话,那谁有人相信你说的这几个孩子违背了你的意愿强奸你是真的呢?”
5名被告中唯一坚持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的陈枢律师则称,在此案中,被告人的口供与视频都不完全一致,“被告人的前供和后供、此供和彼供也不一致。这些至少在证据链条上造成了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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