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玉溪9月27日电(记者肖凤珍 通讯员王丽艳 何燃)9月26日,由云南玉溪市检察院指定易门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原峨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会计李云波贪污一案,在易门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李云波构成贪污罪,犯罪金额1967175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
今年36岁的李云波原是峨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会计,因私下借高利贷做生意,并经常出入高档娱乐场所,很快便入不敷出。陷入困境的李云波却不知悔改,反将手伸向了单位公款。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云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于2007年至2012年1月间,利用其担任会计的职务之便,采用收入不入账、虚列支出等手段,截留贪污了峨山县交通警察大队办公经费、应上缴玉溪市财政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应上缴玉溪市财政局的公安罚没收入、应上缴峨山县财政局的驾驶员许可考试费、应上缴峨山县人民医院的体检费等多笔公款,总金额高达196717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云波在办案机关采取调查措施前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李云波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狱中的李云波将他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总结为“学习太少、恶习不少、悔恨多少、痛苦到老”十六字,表示他忽视自身的学习和自律,沉溺于物质享受,最终玩火自焚,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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