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余皓 实习生钱丽琼 黄怡 何明霞)洪山一家村级企业的厂长涉嫌挪用资金340万元,一审获判5年后提出上诉,检方则认为判得太轻,同时提出抗诉。
经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0年,身为洪山区和平新华工业总厂厂长的黄某,将该厂资金340万元转入个人账户,用其中款项为儿子购买一辆奥迪Q7越野车,余款也用作个人支出。警方接群众举报,于2011年9月19日将黄某抓获。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对黄某判刑5年后,黄某坚持认为该厂是其个人所有,所挪用资金是用于建厂事业,不构成犯罪。但检察机关认定所涉企业属集体所有制,黄某挪用资金情节严重,应予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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