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升级会员权限上传艳照到色情网站以欲浏览更多色情图片,抱着娱乐心态的曾某没想到自己的行为却触犯了刑法。近日,因为上传色情图片点击次数达28000余次,曾某被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承办检察官介绍,不管是为了营利还是个人娱乐,只要在互联网上发布了淫秽图片,引起其他网民的点击,就形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的一个事实,而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为升级上传艳照 小伙获刑
曾某是一名80后小伙,中专毕业后一直未找到固定工作,闲来无事时便喜欢上网娱乐。2012年6月的一天,曾某在郫县(微博)一家网吧上网时,无意中点进了一个色情网站,想找点刺激看看的曾某立即注册成为该色情网站的会员。为了吸引网民眼球,网站里的色情内容设置了不同的级别权限,级别越高可以浏览的内容越多。要想升级会员权限,就必须通过上传色情图片从而得到其他网民的点击来挣积分。
为了升级自己的会员级别,曾某便在平时交流的一个qq群中下载了40余张淫秽图片,将这些“艳照”分成四组全部发到了该色情网站上。上传之后,曾某成功升级并看到了想看的内容。2012年9月,尝到“甜头”的曾某再次来到网吧上传淫秽图片时,被郫县公安局网监大队的民警逮个正着。截至案发,曾某发布的淫秽图片点击次数已达到28000余次。
2013年8月底,郫县检察院对曾某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点击量达两万次 定罪处罚
直到案件宣判时,曾某都还有些想不通,自己虽然在网站上发布了一些黄色图片,但完全是娱乐的心态,这和那些为了营利而开办色情网站的人是两回事,难道这样也算犯法吗?
郫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互联网时代,一些网民在上网时为了追求刺激,在色情网站或论坛上交换、发布淫秽图片,并认为这只关个人兴趣问题,既不影响他人,也不触犯法律。“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承办检察官说,网络是一个四通八达的公众世界,不管是为了营利还是个人娱乐,只要在互联网上发布了淫秽图片,引起其他网民的点击,就形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的一个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涉案人员曾某在上传淫秽图片时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其在互联网上发布淫秽图片,网民点击率达到了两万次以上,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并达到了起诉量刑的标准。”承办检察官说。本报记者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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