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声在线-湖南日报9月29日报道(通讯员 曾妍 简建伟 记者 张斌)9月27日,株洲“5·6”非法偷排强酸案在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主犯李洪浪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4万元;判处从犯姜建兵、贺德意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3年5月6日中午,石峰区清水塘汇亚服装大厦后停车场,株洲市环保局石峰分局工作人员例行巡查时发现一辆可疑罐体车,两名男子拉着管子对着一处下水道直排液体。经检测,该液体含强酸和重金属物质,属危险废液,由城市下水管道排入湘江,如未处理,将危害到株洲市民的饮水安全。 环保执法人员报警,并将当事人移送至辖区派出所,公安机关立案进行查处。两名偷排男子—司机贺德意与押解员姜建兵,与车主李洪浪随后被批准逮捕。
法院查明,在运输过程中,李洪浪于2011年9月至2013年5月6日,私自将20车、450吨左右废水排入石峰区汇亚停车场后的一个城市下水道。他还指使司机贺德意和押运员姜建兵前后3次将3车、计44吨左右废水排入同一下水道。
经省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鉴定,李洪浪等人偷排的废水与城市生活污水进入霞湾污水处理厂处理区,给该厂造成损失39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洪浪、姜建兵、贺德意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作者:张斌 (来源:新华网湖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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