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江10月15日电(梁显荣杨杰)15日记者从四川南江县人民法院获悉,南江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制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16年。
2010年5月17日,被告人马某在南江县城三台山公园内,将在公园内玩耍的未满14周岁的李某(女)强行带至一麦地内,欲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因害怕受到刑罚处罚自动中止。
2011年2月15日、2011年4月17日、2013年2月20日,被告人马某采用持械威胁、拳脚殴打的方式先后三次抢走在公园玩耍的熊某现金100元,王某的女士挎包一个,王某某的现金220元、手机一部,董某的现金80元、手机一部。
2012年1月1日、2013年1月20日、2013年1月26日,被告人马某采用持械威胁、拳脚殴打等方式将在公园内玩耍的已满14周岁的妇女曾某和未满14周岁的吴某、赵某、徐某等多名幼女带至隐蔽地带实施猥亵。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应对其数罪并罚。马某在实施强奸犯罪中,因犯罪中止,依法应对强奸罪减轻处罚;对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故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总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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