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黄洁
备受关注的“首都机场爆炸案”今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的行为已经构成爆炸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今天9点,冀中星仍然是躺在担架车上,由法警推进了法庭,然后以半躺半坐的姿势听完了整个宣判。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冀中星因对相关部门的处理不满,于2013年7月20日早上,携带自制爆炸装置及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只身坐轮椅从山东省鄄城县乘坐长途汽车来到北京。为规避安检,冀中星将爆炸装置捆绑在了裤腿内,然后出站。之后,冀中星又乘坐出租车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
18时20分左右,冀中星在上述地点抛撒出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并取出爆炸装置双手高举,其间爆炸装置曾在冀中星双手之间来回倒换。公安机关接到报警,赶赴现场对冀中星进行劝说,并紧急疏散旅客。随后,冀中星左手引爆了自制的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左前臂远端缺失”、左耳耳膜穿孔,造成民警韩某轻微伤,同时造成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冀中星引发爆炸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最大焦点。今天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写明,综合全案证据,冀中星属于故意引发爆炸,并非过失。
对此,法院解释说,冀中星在来北京之前积极准备,携带爆炸装置乘坐长途汽车,且在抵达北京后为规避安检还隐藏了爆炸装置,后乘坐出租车前往机场。可见,其对赶赴机场实施爆炸是有计划、有预谋的。
不仅如此,冀中星到案发现场后,先是在现场抛撒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然后拿出隐藏的爆炸装置双手高举,并声称身上有炸弹,其行为表现逐步升级。而当民警到场对其进行劝说时,他仍手握爆炸装置,爆炸的危险性和紧迫性丝毫没有消减,随后爆炸装置即引爆。在此过程中,没有证据表明其具有避免爆炸结果发生的主观意思和客观行为。“从整个行为过程来看,被告人冀中星作为一名心智健康的成年人,理应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爆炸结果的发生,即便其主观上没有直接追求爆炸结果的发生,也是对爆炸结果的发生始终持放任的态度,爆炸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其主观意志”。
至于冀中星辩护人反复提及的此案起因,法院表示,公民维权理应通过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进行,任何人不得以维权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更不得采取极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发起因并不影响对本案爆炸罪的认定。
在量刑的情节上,法院也表示,已经综合考虑了冀中星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行为,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非法携带爆炸装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违法行为以及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等情节,做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冀中星并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只是说要回去考虑一下。
本报北京10月15日讯 用法治避免下一个冀中星出现
余飞
制造首都机场爆炸案的冀中星,今天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6年有期徒刑。
两个多月前,这名山东籍的残疾人,在首都机场引发了手中的爆炸物。尽管爆炸没有造成太大人员伤亡,只是让冀中星与一名民警受伤,但是这种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据冀中星自己供述,他之所以在公共场所使用这种极端方式,目的是为了引起社会的关注,是为了维权。
为了维权,是否就可以不顾及公共安全?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法治国家,任何行为都必须尊重法律,都必须在法治的轨道里进行。维权,也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应该让法治成为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对待矛盾纠纷,强调通过法治途径维权,不光要求诉求者要提高法制意识、遵守法律规定,也要求地方有关部门在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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