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连云港10月16日电(通讯员 赵登梅 陈彪)央视曝光“黑记者”敲诈勒索案,被告人李德勇、王利平、李鸣、李配银、李金龙、刘鹏程等六人利用《购物导报》记者身份,或者冒用新闻媒体记者身份,在山东、江苏等地对有关政府部门或企业以进行负面新闻报道相要挟,单独或者共同实施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强索现金及财物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该案15日上午一审开庭审理,法庭未当庭宣判。
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因案情较为复杂,结伙作案,牵涉的人员多、涉及的地域广,公诉人在庭上出示的案件卷宗有厚厚的六本。质证环节共用去了一天时间。此外,此案适用新刑诉法规定辩护人会见和阅卷制度。
连云港新浦区检察院派员支持公诉,指控被告人李德勇等人从2001年8月至2013年1月以调查采访政府非法征地、企业环境污染等问题为由,以负面曝光相要挟或是以正面报道的名义,单独或交叉作案,勒索上述单位财物合计人民币97660元。其中李德勇参与实施8起,勒索财物32850元;王利平参与实施6起,勒索财物55000元;李鸣参与实施4起,勒索财物26000元;刘鹏程参与实施5起,勒索财物17050元;李金龙参与实施4起,勒索财物10900元;李配银参与实施5起,勒索财物8810元。
检方认为被告人李德勇、王利平、李鸣、刘鹏程、李金龙、李配银采取以发表负面报道相要挟的手段,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方同时指控,被告人李德勇、王利平、李鸣、刘鹏程、李金龙、李配银共同实施的部分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公诉人王义云在庭上讯问被告人李德勇:“你从相关单位得到的钱是什么钱?”
李德勇说:“ 宣传报道的版面费。”
但当检方又问及既然是为别人宣传报道,后来是否有相关宣传报道事实时,李德勇先是沉默不语,后来回答检方:“没有。”
而王利平的辩护人对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没有异议,但是对涉案的部分现金认为王利平等人没有亲手收取有关单位的现金,且涉案的部分现金是直接打到《购物导报》的账户上的,这部分涉案现金不是王利平个人收取的,不能认定为是王利平敲诈勒索犯罪的数额。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尽管王利平本人没有亲手拿到现金,但是不影响王利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索取公私财物的敲诈勒索犯罪行为。
在庭审的第一轮辩论环节,审判长讯问李德勇有无情况要说明,李德勇站起来说:“没有,我对检察机关指控我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在第二轮辩论环节结束后,审判长又让李德勇进行最后陈述,李德勇最后说:“希望给我个机会,回到社会重新做人。”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