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吉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近日通过了《长春市公园条例》,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首次对公园进行保护管理的专门性法规,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最高将被处以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在公园内拍摄电影、电视等影视作品的,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在公园内涂鸦、卖艺、采挖植物及其他不文明行为将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劝阻、责令改正;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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