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涤明(市民)
近日,在海南省文昌市区摆摊的吴先生四处向有关部门反映,称其被派出所民警殴打辱骂。他要求文昌警方提供当时的监控录像,遭到警方拒绝。警方否认殴打吴先生,并称当时监控设备坏了,执法记录仪也没有记录当时的情形。(10月20日《海南特区报》)
监控总是那么“善解人意”,总是在“该坏”的时候“坏掉”。
就像是约好了的,又像是一种宿命,监控的“故障”往往会如期而至。特别是各种“死在派出所”、“死在看守所”的恶性事件,家属和公众要求公布录像时,回答几乎都是“监控坏了”。而“监控故障”的“善解人意”,善解的不是官方,就是有背景的人物。
曾有法学专家建议,这方面的制度应与国际接轨,比如,警方用于审讯嫌疑人的监控设备,应该控制于检方,防止“说坏就坏”与掐头去尾。这个建议,可能与防范刑讯逼供制度一样不受警方待见,所以一直不被理睬。
依照公安部相关规定,讯问室存在监控录像坏了的情况,是不允许的,文昌警方也表示“将做出相关处理”。然而,“监控坏了”的责任,和刑讯逼供、恶意殴打的责任不可同日而语。那么一旦是派出所人员出现“失手”,自然是宁愿承担“监控坏了”的责任。
不论是基于司法公正与公信,还是公民权利的考虑,都有必要完善相关制度。比如规定,一旦出现“监控坏了”的情况,对当事人的投诉证据问题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警方。警方若要避免举证倒置的被动,就只能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监控设施,至少不能让监控与执法记录仪双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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