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和送达回证显示,该判决书延迟了两年多才送达给当事人。 |
判决书和送达回证显示,该判决书延迟了两年多才送达给当事人。 |
今年9月22日,居住在深圳的李女士收到燕郊法庭的短信,要求她去领取“李家务村委会诉你的判决书”,此时距离案件立案已历时两年半。李女士领取的判决书显示,该判决在2011年6月24日已经作出。判决书迟到两年,意味着李女士需要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而原告李家务村的土地承包也因此陷入了僵局。
意外
判决两年后短信通知领判决书
李女士称,领取判决书的通知她于今年9月22日收到。
这是发自燕郊法庭的一条短信,京华时报记者看到,这条短信有26个字:“我是燕郊法庭,你有时间到法庭领取李家务村委会诉你的判决!”
收到这条短信时,李女士称一度以为遇上了骗子—她都不记得与李家务村委会有过什么官司了。“案子已经过去了两年半,我几乎已经忘了有这么件事情。连电话通知都没有。”李女士说,她随后回拨发信人的电话,才确认了对方确实是燕郊法庭的工作人员。
李女士匆忙从深圳赶回北京,到燕郊法庭领取了这份判决书。李女士提供的三河市人民法院燕郊法庭送达回证显示,她在今年的9月26日领到了判决书。判决书上显示,案件于2011年2月28日立案,判决书落款日期为2011年6月24日。
这意味着,该案早在两年前就已经审结,但判决书滞留两年后才被送达给当事人。
拿到判决书后,李女士询问了案件的原告李家务村村委会和其他几名被告,得知自己是最早拿到该案判决书的当事人。
李家务村村委会的代理律师邓继全表示,他在本月12日才领到判决书,另几名被告领到的时间要更晚。
起因
土地承包纠纷引发官司
这份迟到的判决书审理的是一起土地承包纠纷案,原告是燕郊镇李家务村村委会,被告是李女士等人。
据李女士介绍,2000年她承包了燕郊镇李家务村东南侧的20多亩集体土地经营种植,承包期为10年。双方合同约定,李女士不得在承包地上建房,不能改变土地用途。2007年,李女士因患脑膜瘤到深圳治疗,无法继续经营承租的土地,随后将承包的土地交付亲戚李宝来种植。
在李宝来经营承包地的时间内,他在未告知李女士和村委会的情况下在该地块建起了6间房屋,并在该地块堆放煤渣。李宝来在接受采访时承认,在建房时并没有告知李女士,李女士对于建房的事情完全不知情。2010年底,李女士的承包合同到期后,由于该地块已被建房并堆放了煤渣,村委会无法继续向外发包出租。
2011年初,李家务村村委会将李女士和李宝来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拆除在到期承包地上的房屋、院墙及清除周边堆放的物品;清除承包地上堆放的煤渣,恢复承包地原貌;李女士承担违约金5000元,同时承担该地块不能出租期间的承包费用。
由于身体原因,李女士给李家务村村委会和燕郊法庭寄送了信件,表示自己不能到庭,李宝来等人的行为她完全不知情。
李家务村村委会的代理律师邓继全全程参与了此案。据其回忆,燕郊法庭在2011年4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李女士没有到庭,审判长周雅文在开庭时宣读了李女士的来信,随后不久又进行了第二次庭审。“第二次开庭之后我就想这案子该判了,民事案件一审一般3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不超过半年。”他称,但他等了两年多才领到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李家务村村委会的全部诉求均获得法庭支持。
危害
各方当事人利益均受损
李女士提供的判决书复印件显示,这份迟到的判决书充斥着错别字,初步统计至少10处。如“双方约定被告不得在改承包地上建房”,“承认梅是其堆放的”,“……等设施都买予了李宝来”,“通时被告还允许其亲戚在承包地上开煤场”,“清楚周边物品”等。
邓继全表示,判决书迟到给李家务村的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由于李宝来建房的事情一直没有判决,引发了村民效仿,目前李家务村内已经有大批土地被占用,无法再次发包出租。李家务村的村主任郭先生证实了此说法,称目前村内无法承包出去的土地已经达到了90余亩。
判决书要求李女士需要承担“自2011年1月1日起至原承包地交付原告之日止的承包费用”。由于涉及的地块一直被李宝来占用,未能由李家务村村委会收回,这意味着李女士需要承担的承包费用增加。按之前的合同,李女士2010年需要支付的年承包费总共是2000多元,照此计算,她需要多付4000多元承包费。“要是判决书能及时下发,我肯定会提前采取措施,现在这白白多出来的两年算谁的?我肯定要上诉。”
善后
法庭要求将判决书交回
李女士领到判决书几天后,燕郊法庭工作人员打来电话,要求她将已经下发的判决书送回,但是并未给出收回的理由。
邓继全表示,在他领到判决书3天后,15日就有工作人员要求将判决书送回。随后有燕郊法庭的工作人员找到他谈话,称判决书上的判决日期和审判长名字有误。“反正我是没交,他们两年半才判下来,还要求我尽快交上去。周雅文全程审理了这件案子,审判长是她有什么问题。”
京华时报记者了解到,除李女士外,其余几名被告均已将领到的判决书上交。
10月20日上午,燕郊法庭庭长寇友靖表示,判决书之所以晚发,一方面是因为法庭想要到村内和镇内做工作,希望进行调解;另一方面判决书拟出后需要审批。接受采访时,寇友靖并未提到判决书中存在错误,随后又改口表示对此事并不清楚。
10月20日,京华时报记者就相关问题给燕郊法庭发送了采访函,但是截至昨晚发稿时始终未收到回复。
目前李女士已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法庭做法不当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案件一审应在立案之日起的三至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尹富强认为,燕郊法庭判决书迟到两年的做法不当。“在无判决书无法送达等特殊情况下,案件审结就意味着判决书也应当同时送达到当事人手中。”他认为,本案中即使审理程序延长,法庭也应当告知当事人。
由于判决书送达晚了两年半,导致李女士需要承担的赔偿费用增加。尹律师认为,燕郊法庭需承担相应责任,但这一点在实际的操作当中很难实现。“法院的过错导致了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增加,但民诉法规定了法院应该怎样做,却没有规定法院违法应该怎么处理。”
他称,司法过程中细节的不严谨,也会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判决书下发后再次无理由索回,也必然会引起当事人及公众的合理怀疑,司法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会受损。“就算是判决书上有错误,法院也应该下发裁定,而不是收回判决书。法治绝不仅仅是一句空话,司法公信力更要靠地方法院的严谨司法来体现。”
京华时报记者苗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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