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父亲受雇他人开拖拉机拉货,将车停在自家院中,开车出门后才发现儿子被自己不幸碾死。经泸州市叙永县法院审理判决,雇主及保险公司分别向这位父亲支付2万和11万的赔偿金。律师解释,这只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诉讼策略”。
《意外撞死亲孙子 爷爷赔了29万元》(本报A04版昨日曾报道),无独有偶,受他人雇请驾驶拖拉机,起步时不慎碾死自家幼儿,自己承担主要责任,却获得雇主和保险公司共计13万元的赔偿。日前,泸州市叙永县法院判决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记者通过多方采访了这起令人称奇的官司。
悲剧
父亲将儿子碾死车轮下
2011年3月的一个早晨,泸州市叙永县震东乡的村民田建,像往常一样驾驶着一辆大中型拖拉机,准备出门。这辆拖拉机属于田建的雇主刘云,平时只要刘云有“活路”,就会叫田建去开车拉货,大部分时候,田建是帮村里修房的村民拉砂石,但车一直停在田建家的院子里。
田建家的院子大约有5米宽,约10米长,自家的小儿子,偶尔也喜欢在院子玩耍。当日,田建从坐上空车到开车出门,一直没有察觉异样。直到车子开出10米左右时,田建才突然听到妻子撕心裂肺的哭叫声,随后妻子便开始疾呼自己的名字,这时,他才发现事有不对。
“之后,我进去,看到儿子躺在院子里,浑身是血。”田建猜想,儿子应该是意外来到了拖拉机的后车轮处,而自己也没发现儿子,于是在开车的过程中,不幸将年仅2岁的儿子碾死。
意外
雇主、保险公司共赔13万
事故发生后,叙永县交警大队对现场进行了勘查,之后根据调查情况,告知田建,该起事故属非道路交通事故,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田建遂向叙永县法院起诉要求雇主刘云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46162.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者田建儿子,年仅两岁,原告田建、许欣作为其父母,应对其尽到必要的监护看管义务,但两原告疏于监管,以致幼儿独自外出至有机动车的庭院内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而田建起步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检查注意义务,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原告田建系被告刘云所雇请,所以被告刘云依法承担该部分的赔偿责任。刘云的所有大中型拖拉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所以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经法院审理判决,刘云及保险公司分别向原告田建支付2万和11万的赔偿金。
讲解
撞死儿子上告是“诉讼策略”
“泸州的雇员告雇主,其实我们都可以看做是一种"诉讼策略"。”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光华说,买了保险的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应该按照交强险条款赔偿交强险,即在11万元的死亡或伤残赔偿限额和1万元的医疗赔偿限额内进行理赔,而如果事故被认定是道路交通事故,则保险公司还应承担相应的商业险赔偿责任。
但由于保险公司只是基于保险合同而承担支付赔偿款的责任,并不直接承担事故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并不能单独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所以,为了获得保险公司应赔付的赔偿款,必须有一个合理“被告”,即成都的爷爷和泸州的雇主。
“这只是一种"诉讼策略",而这种策略是合理合法的。”
苏忠国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龙沁怡 (文中均为化名)
新闻链接
意外撞死亲孙子爷爷赔了29万元
成都青羊区的一位爷爷意外将自家孙子碾死,儿子儿媳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事故是孩子爷爷引发,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在内共计405224元。因肇事车购买了交强险及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险,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付保险金 11 万,余额295224.5元由孩子爷爷自行承担。
记者手记
家长应是孩子保护神
成都的一位爷爷,意外将自家孙子碾死;泸州一位父亲,不小心碾死儿子;江油一位父亲,与朋友聊天,几分钟后才发现女儿被天窗夹住……这些悲剧,都源自至亲的疏忽。对于孩子来说,父母是其直接监护人,对其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发后,固然可以索赔,但失去孩子的悲痛却无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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