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大连10月28日电(记者闫平)大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当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大连市政府可对机动车采取限行、控制保有量增长”等措施。
条例规定,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大连市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管制规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限制机动车通行的区域、时间、车型和号牌等信息。
条例还规定,各级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行驶的区域、道路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后实施。
该条例共有29条,内容涉及机动车燃料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发展新能源机动车、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老旧和黄标车更新淘汰、机动车保有量控制及限行等。
作者: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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