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0月28日电 题:消保法修改聚焦规范网购 三方面助力消费者维权
记者 蒋涛 郭金超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本月25日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在规范网络购物方面,修改后的消保法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后悔权等三个方面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
实践来看,消费者在网购中易遭遇“买错了”、“被忽悠”、“索赔难”、“维权难”等问题,而网络购物又具有异地消费多,涉及环节多等特点,因此消费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网络消费安全研究报告》显示,消费者网购中面临宣传与实物差距大、商品质量良莠不齐、物流配送问题频出、售后服务争议突出、欺诈行为屡禁不止等9方面的问题。
修改后的消保法着力从三方面解决此类问题。在维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修改后的消保法新增网购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这有助于明确经营主体,解决非现场购物面临的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姜天波认为,规定中还涉及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全面客观进行分析和决策,而在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事前明确等方面的规定,则便于发生问题或纠纷后从速解决。
除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受,修改后的消保法新增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后悔权”。
与传统购物方式中直接的消费体验不同,网购中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文字、图片、他人评价等选择商品,在商品选择上不容易辨别商品的真实性。数据显示,201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网络购物投诉16000余件,同比增长99.7%,以网络购物为主体的媒体购物投诉量在服务投诉中遥遥领先。
为此,修改后的消保法中赋予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修改后的消保法也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并规定此类退货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腾讯公司高级法律顾问赵治认为,消保法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他说,企业在修法前已开展此类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特色服务”,不仅是为解决消费者网购中出现的误购等问题,也是为提升企业形象和保证消费者网购的良好个人体验。现在修改后的消保法将“七天无理由退货”明确入法,对于树立消费者网购信心,提升电商行业的整体形象有正面意义。
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第三方提供服务,修改后的消保法新增规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消保法修法后规定,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需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这一规定有助于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应尽审核义务”,姜天波指出,这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网购异地消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经营主体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对于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对消保法修改后在规范网购方面的三大新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表示,修改后的消保法要让消费者买的放心,用的安心,增强信心。“微观好处是增加经营者销售额,增加利润;从宏观而言,消费信心增强可以繁荣市场,扩大我国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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