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宣判吉林省原常务副省长田学仁受贿案。法院认定了检方指控的受贿1919万余元,鉴于田学仁的认罪态度好及赃款已退赔的情节,从轻判处其无期徒刑。
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
受贿85次价值1919万元
上午9点,满头白发的田学仁被带入法庭,他身着黑色便装、没有佩戴此前受审时戴的眼镜。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1年间,田学仁在担任中共吉林省长春市委副书记、吉林市委书记、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先后85次收受吉林天河药业有限公司、时任长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缉私队队长的徐为民等10个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19.3575万元。案发后,赃款已经全部追缴。
主动交代1688万受贿款
法院认为,田学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大部分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追缴,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了解,田学仁主动交代的有关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涉及数额总计为1688.897万元。此案开庭时,公诉方曾指出鉴于田学仁主动交代、如实供述和赃款已经全部追缴的情节,对他从轻处罚。
宣判后,田学仁并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其辩护人表示庭后将会见田学仁,询问其对判决的态度。
>>人物资料
田学仁1947年生于吉林省白山市,研究生文化,曾任中共吉林省长春市委副书记、吉林省吉林市委副书记、书记、吉林省委常委、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书记、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2年7月,新华社报道称中纪委对田学仁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田学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在案发前田学仁已是副部级官员,因此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专门避开了田学仁长期担任要职的东北地区,而将案件转到了北京。去年7月6日,田学仁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9日被批捕。12月19日,被市检一分院审查起诉。今年10月10日,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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