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检察权行使主体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研讨会在上海市召开,来自高校和检察机关的与会代表围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明确职责定位 完善组织形式
与会代表提出,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完善办案组织形式,是新一轮检察改革乃至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践探索过程中采取了不同的办案组织模式(主要模式有主任检察官与主办检察官),分别搭建起相应的机构框架,明确了制度定位,并在试点过程中不断完善了监督制约与职务保障机制。
例如,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试行主任检察官制度,把主任检察官作为行使检察权的独立主体,直接受检察长领导,对检察长负责,具有办案权和一定的案件决定权,承担办理案件和审批案件的法律责任。湖北省检察机关试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主办检察官的定位是检察机关内具有较高业务能力的专业人才,其性质是一种执法岗位和能力席位。在基本办案组织形式方面,建立“主办检察官十其他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主办检察官办案组。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孙剑明认为,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应首先明确检察官的独立主体地位,要在检察机关内部树立执法办案人员恪守程序法治的基本观念,即从上至下全面提倡办案人员自觉树立对制度负责的观念。结合域外检察权制度的发展与建设动态,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潘牧天提出,主任(办)检察官制度的探索尝试是检察权配置和改革的重要内容,一方面要保证主任(办)检察官办案的积极性、主动性、责任心,另一方面还要保证检察长和检委会对检察官的绝对领导。重点考虑如何协调和完善主任(办)检察官与领导体制之间的关系。
“实行主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于提升原有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上海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李宁认为,在办案主体上,主任检察官制度比主诉检察官制度更有优势,可以调动检察官个体的积极性,同时提出应对办案主体加以明确界定。
完善职权配置 健全监督制约
依法合理授权,明确主任(办)检察官在执法办案工作中的职责权限,是推行主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核心问题。
关于具体职责的划分,高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认为,要根据侦查、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等检察机关的不同职责分别予以设定,同时,要考虑基层检察机关与上级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类型、主要职责的不同,在放权的范围与方式上有所区别。
上海市检察院副巡视员罗昌平提出,检察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力,行使不同职能的主任检察官应当具有不同的职权。具体来说,行使刑事检察职能的主任检察官应当具有对具体案件处理的建议权;行使侦查职能的主任检察官应当具有程序性决定权力及部分实体性权力;在法律监督方面,宜实行主任检察官主持下的民主决议制。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主任张继枫在介绍该院试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具体运行模式时指出,主任检察官是案件第一责任人,对一般案件的办理享有决定权,对上级交办、督办及专案等重大案件的办理享有建议权,原则上只接受检委会、检察长、主管检察长的领导。
针对主办检察官负责制的职权设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徐汉明强调,必须把握适度分权、规范授权、强化责任这一要义。高检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向泽选分析认为,检察官是检察权的行使主体,要处理好主任检察官与科处长的关系,明确主任检察官与分管检察长的关系,在改革主任(办)检察官制度的同时,注重与检察官的分类管理结合起来,以真正实现检察官的办案独立。
在试行主任(办)检察官制度过程中,为避免权力滥用,应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通过制定《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建立健全了规范主任检察官办案权力的一揽子制度。湖北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匡茂华介绍,在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中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监督制约:一是检察长、检委会对执法办案活动的领导和监督;二是内设机构负责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三是主办检察官与办案组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四是专门监督管理机构如案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孙剑明教授认为,有必要建立一种与责任追究制紧密关联的预警监督制度,使独立行使职权的检察官始终保持对程序法治的敬畏心理。
落实责任追究 强化履职保障
主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权责利的统一,对责任的界定十分重要。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徐鹤喃认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需要理论界的关注支持,也需要实践部门的经验总结。她认为,该项制度探索符合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更加注重办案责任的落实。与会代表认为,应当坚持从检察权运行主体角度去研究办案责任制。在这方面,湖北省检察机关试行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成效显著。该制度注重落实执法过错追究机制,依法实行执法责任终身制,主办检察官对其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承担责任。
探索主任(办)检察官制度,不仅要促使检察官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独立承担责任,而且要强化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对于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未来发展,向泽选强调应重点加强检察官的职业保障,为主任检察官的成长争取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从而促进检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李宁提出,在加大主任检察官责任的同时,要实现其相应的权利保障,切实做到权责利的统一,既要大胆设计,又要慎重落实。高检院政治部干部部部长熊少敏认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会成为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此项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涉及检察人员权责利的调整和与外部的协调,必须统一思想,遵循司法活动和干部管理规律,加强顶层设计,确保稳步推进。
本次研讨会由高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人民检察》杂志社、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共同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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