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
《决定》提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一、从国有国营到放权让利(1978—1984年)
改革开放后,以放权让利为重点,开始调整国家和企业的责权利关系,解决政企不分、以政代企问题。国家还以两步利改税政策对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进行了调整,将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
二、政企分开与两权分离(1985—1992年)
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理论,认为政企不分是传统国有企业制度的根本弊端,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沿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逐步推进政企分开,使企业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三、现代企业制度与抓大放小(1993—2002年)
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这是对两权分离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四、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2003—2012年)
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后来此轮改革更多地被称为“股改”。
五、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明确企业功能(2013年)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企业的投入。
新京报制图/张妍 整理/赵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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