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评论员徐立凡
《决定》中,对房地产税立法用了“加快”字眼,对改革用了“适时推进”的提法,表明改革是一个长期工程。
15日公布的《决定》,共提出了16项60条重大改革举措,中国经济社会深刻变革在即。其中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这两句话,透露出房地产税收体系和调控思维都将有新的调整。
现行房地产税收体系非常冗杂,开发、流通环节的费税负担很重,且有重复之嫌,导致房地产市场以价格调控为主的思路难以见效,对刚性需求的强力压制,反而造成了“影子银行”大行其道,楼市“越调越涨”的反效应。可以说,价格调控的思路已然难以为继。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呈现出来的新意在于,一方面,凸现了“税收法定”原则。这也是《决定》中特别强调的原则立场。需要注意的是,《决定》所说的“房地产税”,并非单指已在上海、重庆试点的房产税,而应是涵盖了房地产市场的所有税收环节。这也就意味着,包括目前已在征收的各项税种,都应该接受法定程序检验。当然,从政策导向和国际惯例来看,今后强化持有环节的税收力度是应有之义。因为,相对于在开发和流通环节征收重税,在持有环节征税更能体现直接调节分配的作用。
另一方面,还折射出了对地方事权财权统一的考量。房地产价格之所以屡调不跌,除了税费环节的刺激之外,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离不开房地产市场对地方财政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因此,对于楼市调控的立场与中央不能完全保持一致。即使约谈、问责等,也不能改变这一点。显然,在财税政策上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给予其可持续培养的稳定税种,才有可能使地方对于调控的态度更加积极。房产税试点的初衷就是如此。《决定》中再次强调了这一点。这实际上表明,建立楼市长效调控机制将成为今后楼市的调控方向。
房地产领域的改革,牵扯的利益面广,操作起来复杂,因此不能指望一蹴而就。《决定》中,对房地产税立法用了“加快”字眼,对改革用了“适时推进”的提法,也表明改革是一个长期工程。
征收房地产税的重要前提是,必须建立起统一联网的房产信息体系,否则,征收就很可能有失公平。此前,也曾打算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但是没有在预期时间内完成。可以想象,建立房产信息系统也必须破除权力的藩篱。此外,让房地产税真正成为有利财富调节和楼市调控的工具,还需要建立起全社会的个人或组织的信用系统,否则无法体现税收的严肃性。
就当下而言,必须警惕,旧的沉重税费负担没有削减,新的税收立法同时启动。因为,对房地产企业的新增税收负担,最终会转嫁到购房者头上。避免房地产市场的巨大动荡,就必须着手研究减免各个环节的收费项目。一来可以平衡房地产开发成本,二来为今后用法定税收取代各项收费打下基础。权衡利弊,适度推进,楼市长效调控机制就有望尽快建立起来。相关报道见今天03—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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