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一说到房子,老百姓的各种感受都有,年轻人望房兴叹“买不起”;上点年纪的人感叹,没想到房价涨这么快、这么高;有点经济实力的人后悔,没在限购政策出台前投资房产,一些家庭成员为房子打起了官司,反目;也有曾经签下协议买卖房屋,现在反悔的。
这种情况还不少,北京的王女士在2006年与徐先生夫妇签订了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转让协议,约定五年后徐先生夫妇协助王女士办理过户手续,之后王女士以徐先生夫妇名义交纳了房款、物业费、取暖费等等,一直居住至今。可是五年之后,想过户,却遭到对方拒绝。日前,北京房山法院开庭审理这起诉讼。
原告王女士向法庭提交了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化有限公司集资建房协议书、购买资格转让协议书、房款发票、维修基金发票,以及取暖费、物业费发票,入住通知书、收楼通知书等等,证明自己2006年花三万五百元从徐先生夫妇手里买到了购房号、以徐先生夫妇名义支付了房款,房屋交付后,原告方使用至今,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徐先生夫妇理应协助自己,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原代: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完成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但被告始终拒绝,并不承认转让购房资格协议的效力,并以排除妨碍为由将原告诉至北京房山法院。
为什么徐先生拒绝办理过户呢?原因是自己的妻子冯女士不同意。
徐先生:经济适用房,国家有很多补贴,她觉得这个房子本身就应该是自己的。
徐先生说,当初签转让购房资格协议的时候,他并没有告诉妻子,协议上妻子的名字也是自己签的。
徐先生:私下里把这个字签了,我还想私下里把这个房买下来,结果私下里把字签了,私下里想买,买不回来了。
审判员:我再问一下,你为什么想要把这个房买下来?
徐先生:我买回来不什么事都过去了吗?
审判员:有什么事?
徐先生:我买回来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跟媳妇说这房子是自己的了。
被告徐先生在法庭上算了一笔帐,力图说明将房子再卖给自己原告方也不亏。
徐先生:从你们接手这个房子就一直在出租,我说你这房子当初花了不到20万,我说我给你40万到45万,加上租房的钱都有50多万了,我给你那么多钱,你把房还给我。
原告方强调,这份转让购房资格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原代:虽然是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但是签订是在2006年12月,那个期间,法律没有明令禁止这种行为,起码第一条是不违法。
原告方还强调,从签订转让购房资格协议,到购房、原告入住,都是被告方一手代办,过去这么多年该登记并过户了,徐先生的妻子冯女士说自己不知情,是不讲诚信。
原代:在这个情况下她提出排除妨碍,目的是非常明显的,就是要毁约,因为房屋现价值大幅度增长,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有可能丧失一部分诚信。
因为双方有调解意愿,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据了解,此类纠纷并非个案,房子只有一套,一方出钱、实际居住,而另一方却握着房本的署名权。还是要提醒公众,借名买房要慎之又慎。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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