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 姚克勤
“作为父亲的亲生儿子,我的祭奠权应该得到保护。”为了能否在生父墓碑上署名的问题,胡先生与父亲再婚后的妻女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唇枪舌战。昨天,记者获悉,黄浦区法院判决,准许胡先生在墓碑上署名,但需支付购买墓穴和更改墓碑署名的一半费用。
养女成为仅有的立碑人
40多年前,胡先生父母协议离婚,尚未成年的胡先生跟随母亲生活。离婚后,胡父又组建了新的家庭,并收养了一名女儿。虽然父母离婚了,但胡先生始终觉得自己与生父的感情很好:“小时候父亲一直来看我,还时常关心我的学习,后来我成家了,我们每年仍旧会定期去探望父亲。”
去年1月,胡先生的父亲病逝。丧事料理完毕后,胡先生发现,父亲墓碑上没有刻上自己的名字,父亲再婚后领养的女儿阿莉成了仅有的立碑人。这令胡先生无法接受,他认为,阿莉的做法损害了自己和妻儿祭奠故人的权利,于是将阿莉告上法庭,要求在父亲的墓碑上署上自己的名字。
庭审中,阿莉觉得之前两家人从不来往,胡先生也未对父亲尽过赡养义务。相反,自己虽然是养女,但老人的墓是自己出钱购买的,选墓、安葬等事宜也都是自己操作的,立碑人只写自己的名字也属情理之中。“更重要的是这个墓是双穴,如今母亲仍然健在,墓碑刻谁的名字还应该尊重母亲的意见。”阿莉表示,母亲也明确表示不同意刻上胡先生的名字。
作为本案的第三人,胡先生父亲再婚后的配偶陈阿婆也认同阿莉的说法,称胡先生与自己没有身份关系,因此不同意胡先生在合穴墓碑上署名。
不能剥夺寄托哀思权利
“我也想尽赡养义务,但要顾及父亲第二段婚姻所组建的家庭中家人的感受,现在老人已经过世不希望再留遗憾。”胡先生拿出了多年来与老父亲通信的信封、全家拍摄的照片、购买轮椅的发票等,证明已经最大程度地尽了孝,并愿意承担部分墓穴费用和更改墓碑的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序良俗,同时也应当以当地的风俗习惯作为考量。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胡先生都可以在生父的墓碑上署名,而且现有证据也证明两人的父子亲情并未割裂,虽然该墓系合穴,陈阿婆也尚在人世,但法律无法剥夺一个儿子对父亲寄托哀思的权利。
同时,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法院准许胡先生自愿承担相关费用的一半。
一审宣判后,阿莉和陈阿婆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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