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今两年的劳教案拨乱反正潮中,徐利平律师代理了不少后来引起广泛影响的劳教案,如“上访妈妈”唐慧案、兰州赵梅福案、大学生村官任建宇案等。
一个个极富争议的劳教案的涌现,最终汇成了对劳教制度的批判巨流。在劳教制度被废止的过程中,徐利平扮演了其中一个重要的推动者角色,他在个案维权中批驳劳教被滥用,又在网上和媒体著文,将讨论焦点从对劳教制度的批评转入如何废改上来。
在废除劳教制度的征途中,包括徐利平在内的律师们,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重庆案子多办不过来”
这一股劳教案的拨乱反正潮,风起于重庆,肇始自方洪案。在方洪案中,徐利平只是个围观者。他虽为法院的判决鼓掌但认为仍有瑕疵,并在微博上提了一些意见。
紧接着方洪案的,是又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劳教案—大学生村官任建宇案。这次,应浦志强、斯伟江律师的邀请,徐利平成为了参与者,3人一起准备起诉状。徐利平说,两律师邀请,是因为“重庆劳教案子多,办不过来”。
重庆的被劳教者彼此之间都有些联系,徐利平说方洪比较活跃,联系广泛,很多被劳教者都是通过方洪找到了徐利平等律师。
“每次到重庆,很多被劳教者找我,忙不过来,和其他律师商量后决定做一些典型的(劳教案),如涉及言论自由方面的。”
在重庆,除了任建宇的案子,徐利平还介入了多起劳教案子,只是程度有深有浅,如黄成城、田宏鸳被劳教案。
重庆的这些劳教案,被劳教的缘由千奇百怪,如方洪是因以“一坨屎”讽刺重庆公安处理李庄,如任建宇是因转发他人微博。
徐利平对此感触很深,“王立军治下的公安局怎么这么嚣张,劳教人像割韭菜一样,一刀过去一大片。劳教一个公民太随便,无法无天。”
劳教委做出劳教决定时“随意”且简单,但被劳教者和律师们要通过法律程序“纠正”却非常艰辛。
徐利平说,在代理劳教案过程中,遇到不少障碍,尤其是劳教所对律师会见被劳教人“设置一些阻挠、障碍”。
任建宇另一名代理律师浦志强到重庆涪陵劳教所会见任建宇时,劳教所工作人员拒绝安排,理由竟然是无法辨认律师证上北京市司法局印章的真伪。
庭审时则遭遇法庭限制旁听。如法院只给了任建宇方5个旁听证,其他人员均是由官方组织旁听,“限制旁听很厉害,外面一大帮人和记者进不去。”
由于重庆被劳教者众多,又均效仿方洪、任建宇等维权,要求判令撤销原有的劳教决定,这让重庆方面感到十分棘手。
任建宇起诉重庆市劳教委一案,重庆三中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徐利平说,重庆法院的这一做法等于把任建宇等被劳教者“打官司的大门关上了”,因为当事人知道劳教决定后三个月内基本都还关在劳教所里。
徐利平认为,重庆法院未正确援引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应从被释放获得自由开始起算。
劳教本为“挽救教育”
在代理众多劳教案中,徐利平更真实地感受到,当地公安部门运用劳教工具时的“得心应手”。
任建宇转发微博的情况,彭水县民警找他了解清楚后表示“没事了”、“这个事情就过去了”。任建宇称,当时看到警方对他的处理是教育警告。但随后民警来找任建宇,并最终对其做出劳教决定。
同一事实,先被告知“没事”后又被“劳教”,徐利平认为,这是“一定要搞任建宇”。
而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劳教唐慧,徐利平认为是担心唐慧在当年将召开的十八大期间上访,“动机就是这个,一定要关起来。”
兰州赵梅福被劳教的背景更明显,十八大召开前夕她到了北京。兰州市皋兰县公安局回访时发现后,到北京将其“接回”并直接投送至劳教所。
徐利平说,劳教所人员曾对赵梅福说 “先关上两周”,这明显就是要拖过十八大的会期。
“劳教变成了公安部门维稳、截访的工具。”他总结说。而2010年6月,人民日报就曾刊文指出,要警惕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把劳教当成打压上访的工具。
劳教制度的形成,基于三个文件:1957年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1982年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但如果严格执行这三个规定,也不会出现任建宇案和唐慧案,因为根据上述规定,各地劳教委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并审查批准劳动教养决定。
问题出在公安部2002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其中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了劳动教养决定权归属公安机关。
徐利平表示,这一规定出台后,“各地公安机关越权行使着本应当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劳教委的行政职权,实属严重违法。”
徐利平说,代理了这么多劳教案子,最大的感触就是劳教体制混乱,且异化成了有关部门管控社会的一种强力手段,而不是教育手段;劳教的作用成了威慑,而非挽救教育。无论是惯偷、卖淫嫖娼者,还是上访户,被劳教后也没有什么效果,反而导致他们抵触情绪很强。
上述规定除了让公安部门越权行使职权,还明显扩大了劳教所能使用的范围。
徐利平为此还联合另一位律师致信公安部,要求废止《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中相关条款。
一度比较悲观
实际上,中央高层一直有心改变劳教制度,如1987年,国务院就将“劳教法”列入“七五立法规划”;1991年,司法部将劳动教养法送审稿报国务院审议,未果;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劳动教养立法纳入“九五立法规划”,后被搁置。而《人民日报》也指出,在2000年《立法法》等法律颁布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只能由法律设定,“劳教已陷入不合法的窘境”。
但20多年来动作频频,却未有结果,原因何在?
徐利平说,或因社会稳定形势不理想,想找找机会“等治安好时再改”。但中国社会在转型,涌现出各种各样的问题, “这个机会一直等不到”。
但社会对劳教制度的批评却日趋广泛、尖锐起来,尤其是从去年开始,由于大量匪夷所思的劳教个案的涌现,人们对劳教制度的批评达到了一个高峰,同时也变得更加深入。
徐利平表示,对于劳教制度的批评,数十年来大家都是重复相同观点,“扣一顶违宪的帽子”。而通过去、今两年的深入讨论,“不光关注违法性问题,还关注到未来改革”。
如徐利平曾在微博上发了《劳教话题16谈》的长微博,随后又与斯伟江律师合作撰写《劳教废改,何去何从?》,发表在媒体上。
文章称,改革派提出了“司法化”改造的思路,即废止劳教制度,制定新法(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来替代,并将强制教育的决定权交给法院。这一派占据了上风,且和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意图基本契合。
如今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废止劳教制度的原则性决定,以及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要求法院积极配合劳教制度改革,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机制,都印证了两位律师的预测。
彼时,徐利平律师比较悲观,认为短时间内难以废止劳教制度,因此提出一套妥协的过渡方案,即先推翻《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坐实劳教委的权力,使由民政、公安和劳动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劳教委能真正运行自己的权力,同时保障当事人的聆讯听证权。
但实际上,最后政府执行了另一种过渡措施,即停止使用。
今年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在中央表态后,各个省份陆续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徐利平说,今年打击谣言的集中行动,放在从前,很多人就不是被拘留了,“肯定都是直接劳教”。
劳教废止后的立法
徐利平认为,去、今两年这一轮批判劳教制度的高潮,缘起于重庆在薄熙来落马后,大量劳教案浮出了水面。
2012年4月,中央决定由中纪委对薄熙来立案调查。次月,因在网络上讽刺薄熙来、王立军被劳教的方洪起诉重庆市劳教委,6月法院判决重庆市劳教委对其劳动教养的决定违法,7月,方洪向重庆市劳教委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徐利平说,方洪案“开了一个非常好的头”,接着涌现出一系列案件。如任建宇案、彭洪案、谢苏明案等。
徐利平说,一系列个案涌现,加上媒体长时间聚焦,让劳教制度再次成为众矢之的。
此外,因为2012、2013年是中央换届的大年,“新旧交替,容易关注一些改革”。无数人把这个时段,与孙志刚之死促成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的2003年对应起来,“大家有了2003年一样的渴望”。
人们没有失望,在2013年的年末,中央最终决定将劳教制度送入历史。
徐利平说,虽然劳教制度被废止,但现在从法律意义上还没有废除,因为还需要在全国人大走一系列程序。
对于劳教制度废止后的问题,《决定》的提法是“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应该就是人们此前热议的替代法律—《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
徐利平说,新法律矫治对象的范围,未来在立法时肯定会有一番博弈,还需要重点关注。
此外,配套法律也需要进行一系列调整。两位律师在《劳教废改,何去何从?》一文中曾有过分析,如在诉讼程序制度方面,需要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新法律;在执行中,具体由法院哪个庭室来处理,也涉及到《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调整,“工作量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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