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1月20日电(田雪)日前,一条关于“老年人乘机被要求填免责单”的微博备受网民关注。记者发现,国内确有部分航空公司有此规定,但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刁伟民教授称“免责协议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18日,有微博称:“我因年老,登机前现要求填一张单子,说明如果在飞机上死了航空公司不负责任。”此后,该条微博获得了上千条转发与评论,引起了网民的热议。有微博评论表示:“感觉很不好,民航如此作为有悖服务宗旨。”另有网民说:“肯定不爽!不像个服务部门!”还有网民说:“签吧签吧,没事没事,对于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网民所提到的“免责单子”具体有哪些内容?记者通过查阅一些航空公司官网,发现“特殊旅客申请表”的类似内容有—为乘坐某航空公司下列航班,我愿声明如下:鉴于我个人的健康状况,在旅途中由此给本人或者其他人造成身体上的损害或死亡,完全由我个人承担责任及损失,并保证不向该航空公司及所属代理人要求赔偿或提出诉讼—而正是这种象征着“免责”的申请表让乘机人感觉不舒服。
随后,记者查询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中并未提及有关“老人登机”问题的详细规定。
就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刁伟民教授,他表示:“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第十四条规定:重病旅客购票,应持有医疗单位出具适于乘机的证明,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购票。每一旅客均应单独填开一本客票。”他进一步说:“在高空运输中,老人容易出现健康问题,所以航空公司要求老年人提供医院证明有一定的依据。”
另外,他指出,如何界定重病旅客的范围,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
针对免责协议,刁伟民表示:“免责协议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他作出解释:航空运输合同尽管是特殊的运输合同,但是也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即使免责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也不能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
那么,航空公司是否可以拒绝老年旅客登机呢?刁伟民指出,《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乘机的旅客,承运人有权拒绝其乘机,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
他解释称:“不是说旅客购买机票就可以无条件登机,特殊旅客承运需要一定条件,并不是航空公司故意为难旅客。无论从公共安全还是旅客个人安全考虑,航空公司有权利拒绝运输不符合乘机条件的旅客。”
他还表示,目前我国航空法律法规没有就老人乘机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对于老人是否符合乘机条件由各大航空公司根据各自的规定进行处理。
另外,刁伟民补充说:“我国民航业发展迅速,但相关立法相对滞后,需要逐步完善,我们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成熟做法,比如欧盟专门针对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制定相关具体规定。规则细化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问题。”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