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相关决定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专家们认为,这是我国遵循国际收支货币基金组织最新标准,健全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的重要举措。应结合新契机进一步增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和分析,提高预警能力。
修改主要涉及六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统计范围扩大至“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二是申报主体由中国居民扩大至非中国居民,可以更全面准确地掌握有关国际收支交易,尤其是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与非中国居民的国际收支交易;三是增加对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的申报要求;四是增加对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的申报义务;五是增加了对这些申报主体的保密义务;六是删除原办法中的有关罚则,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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