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孙思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意见,传销组织“头目”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可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
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此次出台的意见解决了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
按照意见,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还对如何认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相应的罪责标准作出界定。(详见右侧链接)
此外,根据意见,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罪责标准
传销活动发起者可判5年
根据意见,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根据刑法规定,可以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15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下线超120人至少判5年
根据意见,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可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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