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宣布“废止劳教制度”,获得国内外的一致好评。这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时刻。从上世纪50年代至今,劳教制度在中国实施了五十多年。五十多年的劳教史,给我们带来了什么?为我们留下了什么?劳教制度被“废止”了,我们的思考不能废止。
法律有各种普及渠道,劳教却“拿不上台面”来宣讲。最近几年,先是因为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把劳教作为对付上访的手段而被更多地提及,最后是薄王时期的重庆“大规模劳教”曝光,才使劳教成为一个公共名词,终于有更多的人明白了,在法律以外,还有“劳教”。
此外,我们还有一个习惯是,一个重大历史事件过去了,不会反思,利益有人继承,责任却被抛弃,并且会在各种不负责的推诿和掩饰中,使事件迅速变形。比如“文革”,三十多年前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它做出“全面否定”的决定之后,到今天却只看到受害者的倾述,没有施害人“在场”。连观念和良心上的责任都没有。这是很大一个缺点。劳教制度刚刚成为历史,我们可以克服缺点,反思一下。
为什么宪法和刑法都规定了剥夺人身自由需要经过法庭审判,庭审需要有质证和辩护的环节,而同时还有一种行政手段,不用审,不用判,就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和强迫劳教3年,有一段时间甚至长达4年,相当于比较严重的犯罪的处罚程度?被劳教人只能得到一纸“劳教决定通知书”。而这个通知书的签署和盖章部门是当地的“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但实际上就是公安局内部的一个单位,通常就是法制科的另一个牌子。
如果公安机关,当地政府,甚至个别党政官员,有滥权的企图,有对公民实施打击报复、把劳教当成私刑的想法,是不难办到的。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在薄王时期的重庆,突然有那么多人“适合被劳教”,又有那么多人,检察院不予批捕,公安局也可以不放人,直接送劳教就行了。
这样一个与法理抵触的制度之产生,必定带有当年的历史胎记。第一份有关“劳动教养”的中央红头文件,是1955年8月发出的。其中规定:“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
此后,在“反右”,“文革”和“文革”后的各个时期,劳教的实际运用各有特点,并不时出现高潮。“反右”期间,全国55万右派分子中,约有48万被劳教。“文革”期间,劳教曾停止实施。“文革”后,一度出现过“废除劳教制度”的舆论。但1980年2月,重新颁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制度重新开始,直到今天。
近年,劳教制度被某些地方官员“私有化”越来越明显,上访和对官员不满的民众被打击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也正因为法律管不着,舆论监督不了,劳教对公民的侵害可以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许多劳教故事既悲惨又荒谬,最后投诉还非常困难。
劳教废止了,被非法伤害过的人们的痛苦却没有骤然消失。他们需要重归生活的轨道。这是不容推卸的政府责任。必须做完这些“善后”,劳教才算最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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