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回应 |
按法律程序坚持申诉
法庭教育还未结束,李某某辩护律师张起淮率先走出法院。在接受记者提问时,张律师称:“只要法律允许,他们都会坚持。”被问及梦鸽的态度时,他表示:“梦鸽的态度和我一样。对于维持原判这一结果,我们都会按照法律程序去走。”
根据刑诉法,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可以作出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直接改判三种判决。我国是两审终结制,当事人只能上诉一次,二审判决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判决生效后如不服从判决只能通过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判决的执行。
此前,张起淮律师与李肖霖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如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李某某及其监护人梦鸽还将继续申诉。
对此,北京律师戚连峰分析,提出申述一般必须先从事实、定罪、量刑等方面做好准备材料,能说服接受申诉的机构作出裁定再审的决定,然后才能启动再次审理的程序。但申诉成功的可能性很低,几乎是零,除非是法院确定有错误,可以决定再审。
法院释疑 |
检测不出精斑不影响强奸认定
宣判结束后,该案审判长李纪红就社会关注的二审的焦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为什么没有发现李某某的精斑仍可以认定构成强奸?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等五人均曾供认自己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侦查机关也曾供述看到其他同案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且多名原审被告人均稳定供称,李某某、王某对被害人实施过扇打、踢踹等暴力行为,上述供述不仅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而且有证人李某等证言、湖北大厦监控录像、物证鉴定意见等在案佐证。虽然法医物证鉴定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是否射精和检测出精斑并非认定强奸的唯一依据。
此外,综合其他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李某证实事后从李某某口中听到的事实描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了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李某某等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问:被害人杨某某是否确实涉及卖淫问题?
审判长:合议庭认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是主动自愿地与李某某等五人发生性关系或向五人卖淫。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三问:李某某称在案发时出去接其母电话而没有参与强奸,对此,法院如何认定?
审判长:李某某所提其在湖北大厦房间里玩手机、后来出去接电话的上诉理由,与其在一审法院庭审中称自己在湖北大厦房间“玩手机后来就睡着了”的供述不相吻合,与其他同案人的供述不符,且不能排除其没有作案时间和条件。所以,不能因此而否定李某某参与共同犯罪的客观事实。
又讯 27日,被告人魏某某兄弟的律师李在珂对法院释疑做出进一步解释: “法律规定,认定你强没强奸,不是说有没有射精,不以这个为准,是以你是否插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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