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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也意味着这场持续九个月并广受关注的强奸案终于“落下帷幕”。
寒潮来袭,北京昨天白天的最高温度只为0℃。清晨,法院外早已集聚了大批媒体记者。上午8时许,李某某二审辩护律师张起淮、李肖霖早早来到法院,两人一语不发,走进法院。约8点27分,载有李某某等被告的囚车驶入法院。
据法院官方微博透露:“未组织人员旁听本次宣判”。有知情人士称,昨天梦鸽到庭进行了旁听,其通过特殊通道进入法庭,避开了所有媒体。
二审:构成强奸且系轮奸
上午约9点20分许,审判长开始进行宣判。合议庭审查了全案卷宗材料,对一审判决中所列举的认定李某某等五人犯强奸罪的证据经审核予以确认,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作出了二审裁判。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王某及原审被告人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依法均应惩处。
一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围绕李某某等五人是否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等与犯罪事实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严格的审查,综合五人明确具体且相互印证的有罪供述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条,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同时,一审法院根据李某某等五人共同实施强奸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及李某某等五人的具体犯罪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作出的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维持原判 李某某获刑10年
最后,审判长宣布: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声音
李家律师:按法律程序坚持申诉
李某某辩护律师张起淮称:“只要法律允许,都会坚持。”被问及梦鸽的态度时,他表示:梦鸽的和我一样。对于维持原判这一结果,我们都会按照法律程序去走。
根据刑诉法,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可以作出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直接改判三种判决。我国是两审终结制,当事人只能上诉一次,二审判决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判决生效后如不服从判决只能通过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判决的执行。
此前,张起淮律师与李肖霖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如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李某某及其监护人梦鸽还将继续申诉。
一审律师违规调查结果适时公布
北京市律师协会曾发布消息称,认为李某某案的一审辩护及代理律师的一些行为涉嫌违规,将进行调查。昨天上午,记者了解到,对于李某某案一审辩护及代理律师涉嫌违规的行为,律协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调查结果将会在二审宣判结果生效后“合适”的时机公布。
法院释疑
审判长回应案件四大焦点
宣判结束后,该案审判长李纪红就社会关注的二审四个焦点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焦点一:为什么没有发现李某某的精斑仍可以认定构成强奸?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等五人均曾供认自己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侦查机关也曾供述看到其他同案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且多名原审被告人均稳定供称,李某某、王某对被害人实施过扇打、踢踹等暴力行为,上述供述不仅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而且有证人李某等证言、湖北大厦监控录像、物证鉴定意见等在案佐证。虽然法医物证鉴定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是否射精和检测出精斑并非认定强奸的唯一依据。
此外,综合其他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李某证实事后从李某某口中听到的事实描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了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李某某等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焦点二:被害人杨某某为什么一直没能出庭,是否确实存在嫖娼问题?
审判长:关于本案被害人杨某某出庭问题,经本院通知,其明确表示不出庭,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害人杨某某此前曾向司法机关做过多次稳定陈述且已移送在案,现经法院通知而未到庭,并不影响开庭审理,因此可以继续开庭。
关于是否存在卖淫嫖娼问题,合议庭认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是主动自愿地与李某某等五人发生性关系或向五人卖淫。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焦点三:据称,上诉人提交了多项新证据,包括新的视频证据,为什么都没有认定?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3条之规定:“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二审法院庭审中,上诉人的辩护人向法庭申请出示多份所谓视频证据,对此检察员均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合议庭经依法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因此对辩护人申请出示上述证据,不予准许。
焦点四:李某某称在案发时出去接其母电话而没有参与强奸,对此,法院如何认定?
审判长:李某某所提其在湖北大厦房间里玩手机、后来出去接电话的理由,与其在一审法院庭审中称自己在湖北大厦房间“玩手机后来就睡着了”的供述不相吻合,与其他同案人的供述不符,且不能排除其没有作案时间和条件。所以,不能因此而否定李某某参与共同犯罪的客观事实。
综合新华社、《北京晚报》《法制晚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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