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西陆)明年1月1日起,一旦发现在租赁车辆上安装计价器、顶灯、防劫网等装置,经营者将被处以5000元至10万元罚款。《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于市政府第14届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昨日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据悉,《办法》为代驾行业“松绑”,删除了若干在征求意见稿阶段引起业内震荡的条款,下一步将由行业协会制定代驾方面的规范。
在客车租赁监管设置上,《办法》规定,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采取备案管理的方式,既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优化了行业发展环境,也便于行业主管部门掌握经营者信息,更好地实施行业监管。
同时,《办法》对经营者也展开了一定程度的约束,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出租他人所有的车辆;出租已转让或者以私下买卖、融资、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转让给他人的车辆;出租外观及内饰与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仿的车辆,或者在租赁车辆上安装计价器、顶灯、防劫网等装置;采取扬手即停等出租汽车的经营方式招揽零散客人。
对出租他人所有的车辆,或者出租已转让或者以私下买卖或者融资、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转让给他人的车辆的,视情节轻重将处以5000元至50000元不等罚款。对出租外观及内饰与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仿的车辆,或者在租赁车辆上安装计价器、顶灯、防劫网等装置,或者采取扬手即停等出租汽车的经营方式招揽零散客人的,将处以5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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