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在被羁押了一年零两个月之后,年逾六旬的广西籍男子银某全于前日被海珠区法院当庭释放。此前,身为海珠区某幼儿园门卫的他,被指控涉嫌于2012年10月23日上午9时许,利用单独从门口接迟到学生进入课室之机,用手猥亵了一名3岁女童的下体(本报2012年10月29日广州读本曾报道)。
该案进入司法程序后,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六次开庭审理,最终法院认为银某全虽有作案嫌疑,但此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证据间的矛盾得不到合理排除,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一审判定银世全无罪。
事发:女童回家洗澡喊“下面疼”
事发于2012年10月,女童柯柯(化名)尚不满3岁,就读于海珠区某幼儿园。海珠区法院查明,2012年10月23日、24日连续两天晚上,柯柯的母亲在给女儿洗澡时,均听其抱怨“下面疼”。经询问,柯柯向父母称被幼儿园门口的叔叔用尖尖的东西弄阴部。父母遂怀疑女儿在幼儿园遭性侵。
2012年10月26日早,柯柯的父母、舅舅等多人前往涉事幼儿园了解情况,后与幼儿园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其间,柯柯的家人一方将幼儿园年逾六旬的门卫银某全头部打成轻微伤。同时,柯柯父母就怀疑女儿遭性侵一事报警,门卫银某全其后被警方带走调查。
女童柯柯后经医院检查,病历描述为“阴道前庭稍红肿、触痛,处女膜完整”,但医院并未对导致上述情况的原因作出明确诊断分析。法医鉴定的结果是:女童体表未见明显损伤,处女膜完整。
羁押:六旬嫌疑人被关14个月
该案后经海珠区公安立案侦查,银某全被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刑拘。同年11月,银某全被检方批捕。今年1月份,银某全被以上述罪名在海珠区法院提起公诉。
在该案第一次审理时,被告人银某全就当庭否认存在猥亵行为,而辩护律师也为其进行无罪辩护。此后的数月间,案件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六次开庭审理。据统计,银某全从羁押之日起至前日被当庭释放止,羁押时间共计一年二个月,合计400多天。
据该案判决材料显示,银某全在侦查阶段所做的前三堂供述,均承认了自己存在猥亵女童的行为。他称是在从家长手中接到孩子,将孩子带往课室过程中,途经厕所时快速蹲下身,用手伸进女童裤子里实施了猥亵。
但是,银某全从第四堂口供开始,进行了翻供,否认有猥亵被害人的行为,称此前之所以承认,是为了能早点回家而乱说。
银某全在庭审阶段称,他所做的前三堂有罪供述,是侦查人员要求其配合工作,称签了字就可以回家的情况下才供述的,亲笔供词是侦查人员叫其照抄的笔录,笔录和亲笔供词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银某全的辩护律师,也对该案从口供、监控、物证等多方面提出了疑问。
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获判无罪
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银某全涉嫌存在猥亵行为的证据,尚存在一系列矛盾和疑点。如被害人对事发时间、地点的描述,与银某全的有罪供述存在矛盾;侦查机关未能在案发后及时组织被害人对案发现场、嫌疑人进行指认和辨认,后虽经补充但证据间的矛盾无法合理排除;被害人亲属提供的证据多属传来证据(注:听别人转述的、二手的证据),证明力不高;案发现场监控未能完整记录银某全的行动轨迹,不能直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阴部红肿就是银某全猥亵所致的唯一结论;侦查人员未能对前三堂有罪供述存在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故供述可信性存疑等。
海珠区法院称,“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综上,根据本案现有证据,银某全虽有作案嫌疑,但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证据之间的矛盾未得到合理排除,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得出银某全有猥亵被害人的确定无疑的唯一结论,故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海珠区法院最终一审宣判,被告人银某全无罪。据悉,银某全于前日下午宣判后,被当庭释放,目前已经回到广西。而该案公诉人对于是否会提出抗诉,表示要研究后再作决定。
焦点
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银某全涉嫌存在猥亵行为的证据,尚存在一系列矛盾和疑点:
被害人对事发时间、地点的描述,与银某全的有罪供述存在矛盾
案发现场监控未能完整记录银某全的行动轨迹,不能直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阴部红肿就是银某全猥亵所致的唯一结论
侦查人员未能对前三堂有罪供述存在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故供述可信性存疑
海珠区法院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一审判定银世全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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