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12月4日专电(记者 管浩 程群)广西博白县的陈某在医院输血后染上丙型肝炎,日前,陈某将给自己输血的博白县某医院告上法院并胜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4.3万余元,而这已经是陈某第5次起诉医院并胜诉获赔。
博白县人民法院介绍,1999年10月,原告陈某因患子宫肌瘤到被告博白县某医院做手术治疗,因被告输血给患者,致使原告染上丙型肝炎。该医患纠纷发生后,患者陈某将医院告上法庭。博白县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博白县某医院明知自身不具备采供临床用血条件而自采血液,且采集到血液后未经检测即输给了患者陈某,导致陈某患上丙型肝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87272.48元。判决生效后,博白县某医院已履行完毕赔偿义务。
获得赔偿后,陈某的病情并没有康复,仍接受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用。于是陈某又先后3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医院赔偿治疗费,博白县法院均判陈某胜诉,博白县某医院也赔偿了截至2012年7月21日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但陈某的病情仍在恶化,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5月19日,陈某分别在博白县人民医院、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医院住院治疗,共造成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经济损失合计4.3万余元。于是陈某第5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博白县某医院赔偿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博白县某医院在采血和输血的过程中有过错,且可以认定原告陈某感染上丙肝与输血之间有因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博白县某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4.3万余元。目前陈某仍在接受治疗。
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斌介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所受的伤害还在持续,就可以一直向造成伤害的一方索赔,“在这个案子中,只要患者因输血而导致的丙肝没有康复,并且产生了治疗等相关费用,就可以一直向医院索赔。”
作者:管浩 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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