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农民刘会元家宅基地被政府征用,因对征地行为有异议,向该县国土局申请公开这宗地的征用信息。见该县国土局置之不理,遂向六安市国土局申请复议,该市国土局以其超过申请时效期为由驳回。刘会元愤而起诉,记者昨日从六安市中级法院获悉,该案经一审、二审,该市国土局败诉,被责令重新复议。
申请遭拒
2011年,包括刘会元家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47.74亩土地被霍山县国土局公开出让,刘会元对征迁行为有异议,为了搞清政策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当年10月30日,以快递形式向霍山县国土资源局寄出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霍山县国土资源局未答复。
刘会元又于同年12月13日向六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请求确认霍山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霍山县国土资源局以书面形式答复。
六安市国土局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其复议请求事项。
一审败诉
这个决定下达后,刘会元不服,诉至六安市金安区法院,请求确认霍山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六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判决该市国土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霍山县国土资源局已于2008年5月6日发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公告》;六安市国土局视为刘会元已经知晓包括其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47.74亩土地挂牌一事,且其申请复议超过了60日复议时效,驳回其复议请求的决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
二审获胜
拿到一审判决书后,刘会元上诉至六安市中级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对刘会元复议期限的计算,应从刘会元知道自家土地被征用时计算,而六安市国土资源局则以霍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公告日期为起点计算,进而以其超出复议期限为由驳回复议申请,理由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维持此项决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因此终审判决撤销六安市国土资源局该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六安市国土资源局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李洋洋、方荣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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