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 绘 |
1998年,无锡小伙林华(化名)在一次朋友聚会时认识了常州姑娘小梅(化名),一来二往,两人渐渐熟识。2001年,双方开始自由恋爱,并在第二年结了婚。两年后,两人生下了儿子小涛(化名)。2003年小梅怀孕时,林华为了给小家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就辞了职,在常州另找了一份工作,并将小家安到了常州。
小涛出生后,小梅一直和孩子住在娘家,林华则一直居住在外。2010年,小梅发现偶尔回家的林华常背着自己打电话,电话那头,是一个娇嗲的女音。为了孩子,小梅忍了下来,可林华劣性不改。直到2013年7月初,忍无可忍的小梅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儿子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
“离婚可以,但儿子要归我养!”林华对离婚答应得爽快,但不同意把儿子交给小梅。为此,林华特地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医疗材料,证明其于2013年6月做了双侧输精管结扎术,已丧失了生育能力。当法官问林华为何要做绝育手术时,林华承认他咨询了相关人士,获悉如果一方丧失了生育能力,在判决孩子的抚养权时会优先考虑。
林华认为自己“胜券在握”,可法官并未“遂其心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涛自2006年起一直随母生活,孩子对现在的生活环境已经适应,改变生活环境会对其成长造成影响。虽然林华在医院做了绝育手术,但其明确表示是为了争取儿子的抚养权而做,该行为显然过激。综合考虑下,法院认为小涛随母生活会更有利于孩子今后的身心健康成长,判决孩子归小梅抚养,林华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处理抚养权纠纷的原则
双方均争夺抚养权的,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父方主张直接抚养的,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第二,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必须举证证明: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子女的意见;父母的抚养能力。
孩子抚养权归属
律师称应多考虑感情因素
来自中国一家成立已有十年之久的法律服务平台的数据显示,在每天收到的近2万个法律咨询中,子女抚养权问题占到相当比重。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特别是婴幼儿,健康成长所需的最重要的条件,不是优越的物质条件,而是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婴幼儿初到人世,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完全依赖抚养者。和抚养者形成依恋,是其在心理上产生安全感的必要条件。如果突然变更抚养,则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所以应当从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这个大的原则出发来判定,把孩子同父母一方的感情基础作为重要考虑因素,避免让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儿童遭受二次伤害。
律师还介绍说,对于已满十周岁儿童抚养权的问题,法院在处理时会认真听取孩子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需要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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