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岁半的男婴被10岁女孩李某虐打并摔下25楼的事件被披露以后,引起舆论一片哗然,闻者惊讶者有之,气愤者有之,好奇者有之,再加上各路媒体的追踪报道,瞬间,这件新闻被炒成社会热点。
在这个事件中,媒体是高效的,短短一两天就报道出种种细节,比如说女孩之前就行为怪异,有把蜗牛捏碎吃掉等异常行为,小女孩家经常传出打骂声,女孩会故意刮坏他人车辆,会一直捏小朋友的脸,直到把对方捏哭等等。这些合在一起,再加上摔婴儿的事实,描绘出一个丰满的变态小孩形象,而在社交网络中,一些帖子甚至直接就以“恶魔女孩”、“虐杀”这些词汇来进行事件描述。愤怒者还在历史档案中扒出1993年英国发生的一起10岁童虐杀幼童案,以做类比,从那两个小杀人犯后来被判了徒刑来推证,中国的未成年人犯罪也应该负刑责等等。
这种做法显然是不恰当的。无论如何,在极短的时间内,单从采访以及推证是很难探查清楚这么一件特殊事件之真相,至于当事小女孩是否心理扭曲,则更是需相关方面专家说了才算。至于进而从中反思社会的戾气,人类的冷血、自私,更是非常无厘头,不要忘了,当事人仅仅只有十岁,心智尚不成熟,她不具有任何代表性,甚至不久前被判刑的另一未成年人李某某都无法与之相比,她是如此年幼,无力承担来自成人社会的那种随意揣测。一个十岁的孩子,人格还没形成,又怎么当得舆论去讨论其是不是有“反社会人格”?
身为已经成年的围观者,我们该做的仅仅是静静地等待知晓这一悲剧的结局。所幸的是,事件结局并未走向最坏的程度,据警方最新披露,目前受害的婴儿原原已经苏醒,生命体征平稳,没有性命之忧。这对施暴的小女孩也是个最好的消息,她将不必背着一条人命的重负长大成人。
就法律层面而言,“女童摔婴”是一个典型的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由于女孩未满14周岁,属于完全无行为能力人,她不能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该事件不能立案,社会舆论亦应依法对其有所保护。
虽然女童无法为其失范行为担责,但是其监护人却要承担相应责任,这种责任分两种,一种是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要对受害婴儿家庭积极予以补偿;另外一种,则是反思自己是否在事件中有教育责任,女儿的失范行为是否因家庭的教育不当或缺失所引发。至于受害者家庭,在悲伤之余也该明白,婴儿的婆婆当初未能将其从电梯及时抱出,也有部分监护不力的责任。
有报道称,李某的母亲因工作原因调动到新疆分公司,李某一同前往。或许在父母来看,这是对李某的一种保护。但是客观说,在这样一起严重的事件发生后,因为无法追究法律责任而任由其一走了之,是否真的对李某的未来有利呢?很值得商榷。或许中国在相关方面需要更细致的法律法规。
作者:信海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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