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而这正是近年来广东努力前进的方向,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广东司法发力的方向。
近10年来,广州市中院审判了不服劳动教养的二审案件共58起,法院对其中部分典型案件进行公开点评,促使公安机关严把劳教适用关,客观上规范了公安机关的执法,为广州乃至全省探索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尽早建立替代劳动教养的新方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文/南方日报记者 刘冠南
实习生 汤涵茹
通讯员 马伟锋
回顾
最高峰时
穗劳教人员超1.7万
12月6日,广州中院召开有关行政审判的媒体座谈会,对社会关注的废止劳教以后,如何规范轻型犯罪的惩教工作,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探索新时代社会治理手段进行了展望。
“广州历史最高峰时,曾经有10个劳教场所,同时收押劳教人员超过1.7万人。”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广州市中院副院长余明永告诉笔者。
余明永介绍,广州公安机关自今年3月起即停止审批,今年9月,广东劳教人员全部已经解教。废止劳教前,广州只有100多名劳教人员。
广州市中院行政庭庭长肖志雄介绍,2000年至今,广州市中院二审涉劳教行政案件共有58起。在10年的行政审判中,法院对公安机关严格要求,对社会的转型、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改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据介绍,法院如何审理涉劳教案件,也经历了不同历史时期,至上世纪90年代时,法院对劳教案件是不受理的。自1997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福建省一个答复,启动了法院对劳教案的收案;2000年时,又实现了对劳教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如今,全国各地状告劳教委的案件不乏胜诉案例。
展望
“收容教育”
也将退出历史舞台
南方日报记者提问,收容教育的存在具有法律依据,但是其仍然是未经法院审判便剥夺了人身自由,和劳教制度有相似之处,是不是说收容教育制度在未来也有被废除的可能?
余明永表示,废止劳教是治理理念的转变,同样,收教制度虽然不同于劳教,未来也将退出历史舞台。
肖志雄说,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制度与收容教育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差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收容教育的规定本身便有前提性的要求,那就是仅限于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因此,轻型犯罪中,只有可能是卖淫嫖娼的人员被纳为收容教育进行教育管理。然而,收容教育对于这类人员的教育也是存在一定的前提性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公安部门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收容教育,促使改正恶习,这也就是说对于“恶习”的认定才是对犯罪人员是否进行收容教育的关键所在。所以说,劳教制度废除后,那些轻型犯罪被归为收容教育是不太可能实现的。
肖志雄表示,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来看,我们国家的法律正在日趋完善,一些不具有法律依据的规定被纳入法治轨道指日可待。
探索
用社区矫正
替代劳教和收教
南方日报记者提问,劳教废除之后,以往适用劳教的轻型犯罪将如何处理,是否会对治安产生影响呢?公安机关是否有感觉到压力呢?
肖志雄说,广州公安对劳教取消,并没有压力。一个是在取消前,公安机关内部就已经严格审批把关,广州公安的执法水平在全国处于前列。另外法院在行政审判上,对劳教案件进行了约束、点评。法院每点评一次,公安就审慎一次,口子缩小很多。客观上,法院提前两年给公安机关降压了,否则突然一下子废除了,还容易有不适应的麻烦。现如今,事实证明,广州地区很快、很好地过渡了。
“现如今,广州正在探索新型的社区矫正制度,来替代劳教和收教,处理一些轻微违法行为。”余明永介绍说,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对一些轻微违法人员适用社区服务、社区劳动等限制措施。这对我们来说,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的尝试和转变。
“社区劳动总比限制人身自由好,也更能意识到错误。目前广州司法局正在探索、试点新型矫正中心。如果要实现的话,恐怕路还非常长。”余明永表示,除了法律要配套跟上,还要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实施程序也要严格依法操作,这可能是将来的改革重点,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至于废除劳教以后,劳教场所会如何转型,执法人员会如何流转呢?
余明永说,劳教管理人员,所长、干警已经成功转型,广州部分劳教所转为戒毒所,并且探讨设计轻刑犯罪监狱。有的干警则转入看守所工作。
肖志雄说,需要指出的是,广州的戒毒所虽然由公安机关管理,戒毒人员在此进行劳动。但是戒毒所不是限制人身自由场所,要符合规范。医疗设备、医生的设置都要跟上。戒毒场所要具备资质,不是简单地关起来。设备和医务人员要到位。
余明永说,这次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是社会治理理念的转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决定》将人权提到了一个相当高的角度,这表明了新一届领导班子“依法治国”的决心,而这样的决心更加需要所有的执政人员、司法人员发挥主动性,做好社会的管理人,当好“守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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