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门廉署昨日公布的2012年年度工作报告,罕见地揭露了澳门官场的内斗,消防局的一名前任副局长与局长积怨已久,不满工作安排愤而向廉署投诉并将局长告上行政法院,称局长的连串打压让其精神受损。
行政法院最后判前任副局长败诉,称未能证实局长对其做出的打击和伤害行为,也未能证实其患病与局长的行为有适当因果关系。但廉署昨日的报告披露,局长有涉嫌违纪行为,廉署已向保安司司长建议对其提起纪律程序。廉署还建议引用全面调查机制,解决消防局存在的多种问题。
“内斗”
副局长被调动后不满安排 愤而向廉署投诉局长
人物:马耀荣,至今担任消防局局长。
李盘志,曾担任消防局副局长、消防总长。于今年7月调任台风委员会秘书处,薪俸与其消防期间相同。
始末:李盘志曾一度在消防局承担重要任务,在局长离澳期间任代理局长,身兼9个委员会主持。2010年,李被调至镜湖马路中央行动站,被安置在一个弃置办公室,“日久失修”、“环境恶劣”“甚至比不上站长办公室”。李不满工作安排愤而向廉署投诉并将局长告上行政法院。
消防局诸多现任、退休的高级官员、消防员纷纷“站队”,作为局长或副局长的证人,指出对方的种种不当。如副局长一方称局长贪恋权力、挑拨斗争、记仇,局长得知自己没有晋升则打击副局长以保局长位置,让副局长长期失眠、食欲不振等。
局长一方则称,局长为人公私分明、曾赞赏副局长,而副局长则在会议上不当批评局长……
说法
副局长:
施加大量工作、侮辱自尊 导致自己长期失眠
2010年,澳门消防局局长马耀荣将副局长李盘志调至镜湖马路中央行动站,李被安置在一个弃置办公室,一直到2013年年中。此事导致消防局官场内斗对外公开。李盘志不满这项安排,搜集证据后向廉署投诉局长,并将局长告上行政法院。
李盘志提出了约40项主张,包括局长马耀荣是贪恋权力、喜欢挑拨斗争、记仇的人;不顺马意会被迫害;当马得悉不获晋升司长职位,则打击李不让上位;马得知李欲提出行政诉愿即欲和解,若顺从还可让其担任处长,否则在消防的日子难过;马又在同事面前侮辱他,从而树立威信等。李认为,局长向其施加大量工作、侮辱其自尊、又借故将其投闲置散,导致李长期失眠、食欲不振等。
调查
廉署:局长一些行为涉嫌违纪、行政违法或失当
虽然,副局长入禀法院控诉局长一案败诉,但是廉署经调查认为局长一些行为涉嫌违纪、行政违法或失当。保安司司长具备权限对消防局局长提起纪律程序,因此,廉署已向特首以及保安司司长提出,建议对局长提起纪律程序。
1、评核副局长存不当之处
廉署调查指出,马耀荣局长在2011年5月6日《领导人员的工作表现评审报告书》中,针对副局长李盘志的评核存有问题。
局长曾多次使用一些发生于评核期间以外(2010年8月18日之前)的事件来评价李,且内容自相矛盾,又或欠缺理据支持。局长在考核中将下属所讲的、对李不利的情况视为事实,但未对李展开适当听证;廉署认为这违反规定。局长还在评核中认定李已违反《军事化人员通则》规定的义务,但未展开有关程序查清事实真相。
2、说副局长乱用公车 无法律依据支持
马耀荣局长还曾指出,副局长李盘志要求部门人员(司机)接载其上下班,往返工作地点及住所并不属公务,违反有关法例。但廉署调查指出,这在客观上并无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但廉署特别指出,就执行公务时使用私人车辆方面的问题,消防局内并无明确的书面指引,实务操作上亦有不同做法。尤其是部分消防局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会使用私人车辆往返工作地点,甚至要求公交车接载往返住所及工作地点。廉署认为,消防局应重新检视部门的公交车使用制度,以免再度引致不必要的争拗或加深人员之间的矛盾。
3、要求各部门不向副局长汇报工作
在廉署的调查中,多名消防局人员指称局长明示或暗示他们不可与副局长李盘志在公、私方面交往。另有多名消防局人员称,局长以降低行为分(评核分)或晋升机会向其施压,要求他们排斥李。还有消防人员向廉署指称,因与李“熟络”,而不被委任为主管、被降低行为分(评核分)、被终止获委派的工作及“架空”、被阻碍正常晋升等。
还有多名消防局人员指称,局长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便向其宣称李与另一名领导人员及其他有背景人士吃饭、伙同搞生意及捞好处等。
廉署还查明,局长要求各部门主管在投诉人代任局长期间,不向其汇报有关局内的工作,明显有违《行政程序法典》第42条的规定。
4、让副局长无法享受假期
消防局一名高级官员透过书面方式向廉署明确指出,局长曾向其表明施用权术令李未能在2010年12月享受假期。局长在会议上未有清晰地指出李提交的是年假转移申请书,反而令与会者以为李故意更改及选择与局长年假日期重叠的日子享受年假。
5、不当安排副局长工作
局长曾透过批示,要求李以“个人保密方式”负责整个消防局内部工作研究及分析工作。廉署认为,这属于矛盾、不合理。虽然局长解释有关批示目的是指李须负责常规性的年报及翌年工作计划工作;但廉署单从批示的内容,未能得出此结论。廉署认为,局长未能透过自己的批示将工作指令及要求适当传达予下属。
判决
澳门行政法院:
未认定局长
对副局长打压
澳门行政法院合议庭认为,证据以及事实未能证实局长对李作出打击及伤害的行为;也未能证实李所患疾病、所花的医疗费用,与局长的行为有适当因果关系。法庭认为,即使证实2009年特区政府换届前,局长曾透露自己有机会晋升;但从局长于2010年接纳李停止担任部分工作的请求,同年举荐李续任副局长来看;这与李所称的局长因政府换届时未获晋升,为稳住局长一职而向其作出“打压”的说法矛盾。法庭指出,局长的部分做法值得商榷,如未清晰新工作情况下中止向李授予有关权限、让李调至行动站。但不够以此认定局长对李做出打击及伤害,并为稳守局长一职。 采写:南都记者 蒋生 图为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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