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冬冬和祝娇都是80后,湖北人,一年前,两人带着三个小孩和父亲来到宁波打工,在鄞州区的农村租了两间平房。
今年9月的一次意外,给这个家庭带来了一场灾难,二女儿阿香永远地离开了他们。前天,经鄞州法院调解,这起案件终于结了。通讯员 尹璇 记者 朱麟华
谁也不愿看到的惨剧
三岁女孩玩电身亡 父母迁怒房东
阿香今年3岁,在家中排行老二。9月8日,像往常一样,阿香和爷爷还有最小的弟弟阿蒙呆在家中,大姐姐在学校上课,父母亲在外面打工。
午饭后,与阿香同龄的邻居小女孩燕子来找阿香玩耍,爷爷就抱着阿蒙到家门口散步。
没过多久,爷爷突然听到屋里传来一声尖叫,他赶紧抱着孙子冲进屋里。只见阿香直挺挺躺在地上,手里握着一把铜钥匙。燕子则在一旁拼命大哭。
“怎么回事?”老人放下孙子抱起阿香,发现孙女已经没了气息。
“阿香把钥匙插到这里……”燕子指着地上的接线板,边哭边说。
原来,阿香拿着铜钥匙玩,看到地上有接线板,就把钥匙插入了通电的插座中,瞬间触电身亡。
处理完孩子的后事,刘冬冬认为,女儿触电身亡,房东蒋先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出租人,蒋先生有检修及排除安全隐患的义务,但其未尽到义务,导致女儿死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他起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蒋先生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0余万元。
法庭上,蒋先生答辩称:房屋确实出租给刘冬冬一家,但屋内电线、插座都是刘冬冬自行安装的,自己对阿香触电死亡并无过错,故请求依法驳回刘冬冬的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法官主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多次协商,刘冬冬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各项损失1.5万。前些天,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蒋先生补偿刘冬冬损失1.5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办案法官说监护人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中国人普遍认为,我的孩子是我自己的,怎么养都可以,别人无权干涉。即使抛开这一点,国家可以干涉,对父母的监护责任立法也很难执行,可操作性比较难。因为按照国情,抚养孩子的主体还是家庭,并没有社会抚养的概念。
监护人不光是提供孩子吃喝玩乐
还需要给孩子安全保护
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应该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则体现为房屋出租人对出租房屋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即保证房屋的可居住性和安全性。
本案中,导致原告女儿触电的接线板系原告自行安装,并非被告未尽到安全隐患的排查义务。而且孩子触电身亡,很大程度上是原告未对年仅三岁的女儿尽到作为父母的监护责任,因此原告本身对女儿的死亡存在过错。
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每个阶段有不同的要求。对4岁以上的孩子,可以通过做游戏、讲故事等方式,教给他们一些生活中的安全常识,使之牢记在心。监护人这个概念并不只是提供给孩子吃喝玩乐,还需要给孩子提供适当的安全保护。
监护人失职导致意外时有发生
但因此被问责的几乎没有
因为监护人的失职或者“不在场”导致儿童发生意外的案例,在各地时有发生。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责任方面,该法仅仅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等。但并没有关于“临时监护缺失”的相关条文。
查阅全国一些地方法规,记者仅在《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草案)》中看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将未满6周岁的儿童留在无人看护的场所或委托无看管能力者看管。
目前在国内,家长因看护不力导致儿童夭折、伤残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几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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