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小区5年了,可房产证却还没有拿到,原因竟然是开发商和建设单位之间经济纠纷没了结,手续还没有办妥。近日,温州市银厦公寓的季先生、童女士等多位住户向本报反映,因为迟迟拿不到房产证,5年来他们无法落户、孩子上学、贷款等都受到极大影响。
业主童女士说,开发商5年前卖房子的时候对业主隐瞒实情,直到业主去办理房产手续时才得知存在档案馆的“验收意见表”涉嫌作假,业主们担心房子存在质量问题,多年来一直在向相关部门反映。接到投诉后,本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住户抱怨
入住5年没拿到房产证,生活受影响
上周五早上记者来到温州市银厦公寓。该小区地处鹿城区黄龙三期6号地块,由温州银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工程于2004年10月开工建设,共有6幢高层、小高层住宅组成,近300套公寓,2005年10月开盘销售,2008年4月施工完成后陆续有住户入住,可住户至今还没拿到房产证。
业主童女士告诉记者,“自己是在单位上班,家里经济不富裕,银厦公寓虽然距离自己上班地点远了点,但价格却比较优惠,可没有想到,工程竣工这么多年了还没拿到房产证,因没有拿到房产证,公积金贷款无法办理,只好办理了商业贷款,利息要高得多,每年为此要多支付两万元的利息”。
该小区按照就近入学政策,孩子在黄龙三小就读,因没有产权证无法入户,不少住户只得把孩子送到民工学校上学。阮女士说:“明年孩子7岁就要读小学了,到时候如果没拿到房产证,孩子就无法落户,到时候也要到民工学校就读。”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因为拿不到房产证,住户们在贷款、孩子上学等多方面都受到影响。
一个意外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系伪造
据记者了解,银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企业年度检验,于2011年3月29日被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未注销)。为此,业主们多次向住建、规划、土地等部门寻求帮助,希望办理小区产权证,但一直没有结果。
无计可施的情况下,有住户就想自己去办理房产证,可就在收集办证材料时,又发现了一大问题。
温州市行政审批中心住建委窗口曾向童女士提供一份包括11项材料的“补齐材料通知书”,其中一份材料须由温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供的质量监督报告给业主。
当童女士向房开公司法人代表索要这份材料时,对方说已递交给温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可童女士在档案馆复印来相关材料,质监站却认定这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系伪造的。
温州市质监站的站长郑立与副站长晓春告诉记者,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上的施工单位、勘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都只写上单位的名称而都没有单位盖印,可按照常规,每个单位都要盖印。
此外,在验收组成员栏目上按表格要求共有9个人需要写工作单位和签字,而所有签字明显可以看出是同一个人的笔迹。
另外,在质监站参加人员栏目有一人为“郑立”,质监站站长郑立告诉记者,这不是他的笔迹。
随后,记者拨打了由住户提供的银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谢某的电话,想了解为何多年来房产证一直没有办出来,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是否伪造的事情,可都没人接听。
市住建委
该项目存在经济纠纷
造成竣工备案手续无法办理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随后走访了温州市住建委。
办公室戴副主任介绍,2008年4月30日,温州东瓯建设集团公司(施工单位)、2008年5月7日浙江天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08年5月13日龙安泛华设计院、2008年6月10日温州工程勘察院等参建单位,向温州银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就银厦公寓项目出具了《竣工报告》,表明工程质量合格,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2008年7月3日温州市银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相关单位对银厦公寓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会议上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同意该工程评定为合格等级,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温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质监人员参与了该工程竣工验收过程,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未涉及结构安全)。施工单位于2008年8月完成了有关整改。
竣工验收后,因温州市银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温州东瓯建设集团公司、浙江天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该项目上存在经济纠纷,造成竣工备案手续无法正常办理。
2011年2月15日,温州银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向温州市城建档案馆提出请示报告,要求对不完整档案先行归档。从温州市档案馆里归档的材料看,该项目的工程档案还有很多缺项,档案馆也没有根据房开公司提供的档案出具归档证明。
最新进展
面对遗留问题
政府部门积极寻求解决办法
据温州市住建委提供的材料介绍,按照房屋登记有关法律法规,房地产项目房屋产权登记,必须先有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再分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需提供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土地权证,规划、消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在内的相关材料。由于温州银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9日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造成了银厦公寓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主体的缺失。
为此,银厦公寓的住户也多次上访,要求相关部门解决。温州市政府也高度重视此事,把该案纳入温州市信访积案化解攻坚大行动予以协调。2011年12月,温州市信访部门拿出意见:所有涉及土地登记及产权办理,如房开公司已经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涉及建设项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可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代原开发单位申请、办理。
虽然政策有了,但银厦公寓项目还缺乏土地、规划等多项初始登记必须具备的前置材料条件。主要有:项目在开发过程中由于违规建设,需要补缴32.29万地价款,由于款项无法缴纳,造成土地权证无法办理;土地登记工作受阻,又造成规划验收工作无法开展。
目前,国土部门正就补缴土地款之事专题请示市政府。“针对一些特殊问题,建议银厦住户代表通过司法途径,争取多方共同努力,早日解决遗留问题。”
律师观点
开发公司虽已解散
但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
温州蓝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建胜律师认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是建设单位组织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实体单位及负责人现场勘查,所形成的意见,有一定的标准格式,内容主要体现行政机关对项目现状的看法和处理意见。依据法律规定,模仿有权签发公文、证件的负责人的手迹签发公文、证件的,亦应以伪造论处。因此,本案可能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该楼盘已“交付”给业主使用多年,而工程验收合格是房屋交付的前提条件,否则应当视为未交付。依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或交付房屋有瑕疵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该开发公司虽然已解散,但股东应对先前违法行为造成的业主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或股东)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另外,因房产证为证实房产所有权的主要依据之一,属房屋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若房屋长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业主可以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及赔偿损失。
记者 谢国林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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