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涂峰 广东省本月已开始执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下面简称《规定》),其中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普通管理、重点管理、特殊管理的分类管理模式。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采取量化的实时记载扣分,共计二十四项的扣分行为如:擅自接受采访、发表演说的,将一次扣4-5分。考核的分数高低成为对社区矫正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分类
社区矫正分类管理
《规定》于今年10月12日发布,本月1日正式开始执行。
《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类别分为普通管理、重点管理和特殊管理,不同的管理类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管理类别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确定。
与普通管理相比,重点管理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在电话汇报行踪、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方面,频率与次数要高一倍左右。普通管理时,社区矫正人员“请假经批准可以外出”;但重点管理时,“申请外出一般不予批准”。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社区矫正人员综合考核分数,决定了在下一个考核周期,实施普通管理还是重点管理。
特殊人群特殊管理
与前两者不同,特殊管理的措施是针对特殊人群。《规定》中明确,“社区矫正人员被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属于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等可能实施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对社会稳定有重大不良影响行为的”,实施特殊管理。特殊管理在各方面的要求和限制更加严格。如:每日至少一次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电话报告本人行踪及活动情况;申请外出的不得批准等。
规定中还明确:“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措施不受其对应的管理类别限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报到、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时间和次数”,但未规定何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等。
考核
违规扣分三个月一考核
《规定》还明确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打分考核措施,体现了“准确考核”宗旨。
《规定》中显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采取实时记载扣分,三个月为一个周期进行评价的办法进行”。对于社区矫正人员违反行为规范的轻重不同,一次扣1-5分。
在实施扣分时,《规定》也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与适度弹性。《规定》中明确,情节轻微,经教育后立即改正的,酌情从轻扣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从重扣分。但每个违规行为不得重复扣分。
发表演说一次扣4-5分
在《规定》第十四条列举出24项需要扣分的违规行为,其中有1-2分、1-3分、4-5分等不同的扣分档次。4-5分是最高的扣分档次,共有5项违规行为属于该档。如:散布、发表、出版有害国家、社会言论,情节轻微的;擅自接受采访、发表演说的等这些行为,均为一次扣4-5分。
经查阅记者发现,湖北、湖南、山东、江苏等省份均出台过类似的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办法,都采取计分的形式,对社区人员进行考核,但在考核的具体内容以及实施细则上有些差别。也有省份将社区矫正人员擅自接受采访,列入扣分项目。
该《规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的。记者查阅《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里面未涉及社区矫正人员是否能擅自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
奖惩
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规定》中明确,考核的结果将成为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例如,社区矫正人员累计被扣8分以下且未一次性扣3分以上的,认定为合格,将实行普通管理。累计被扣8分以上,或一次性被扣4分以上,或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的,将实行重点管理。
在奖励方面,如果社区矫正人员表现良好,未被扣分的,应当给予表扬;表现良好,未一次性被扣2分以上并且累计被扣4分以下的,可以给予表扬。这些将是对社区矫正人员予以减刑和宽待的重要依据。对于特殊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考核评价但不作为分类管理的依据。
对奖惩有异议时,社区矫正人员可以向审批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
普通管理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分类]
社区矫正人员累计被扣8分以下且未一次性扣3分以上的,认定为合格,将实行普通管理。
电话汇报行踪、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教育学习、社区服务;
请假经批准可以外出;
考核评价作为分类管理的依据。
重点管理
累计被扣8分以上,或一次性被扣4分以上,或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的,将实行重点管理。
在电话汇报行踪、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方面频度要比普通管理人员高出一倍;
申请外出一般不予批准;
考核评价作为分类管理的依据。
特殊管理
社区矫正人员被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属于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等可能实施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对社会稳定有重大不良影响行为的,实施特殊管理。
每日至少一次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电话报告本人行踪及活动情况;
申请外出的不得批准;
考核评价但不作为分类管理的依据。
[知多D ]
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简而言之,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
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区上服刑的人员。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实施社区矫正。
参加社会矫正人员一般可以住在自己家里,但需按要求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电话报告本人行踪及活动情况、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行动接受电子监控,需要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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