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家饰品店失窃,损失百余元,因数额较小,警方不予立案。于是,店主从视频监控中截取了嫌疑人的多张正面照,张贴在店门口,并悬赏2000元公开征集嫌疑人线索。
@IT搬运工LAY:小错不纠,大错难改。支持店主的做法,别动不动就讲侵权。
@搜街人:公众场合拍的照片,且没有用其照片进行营利活动,不存在侵犯肖像权一说。
@梦伊员:刚有一个广东女生被“人肉搜索”逼得投河自尽身亡,店主难道还不吸取教训?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啊。
@家家喜喜:未经当事人同意就将照片张贴在公共场合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可对小偷来说,他是不会出面为自己维权的。
@舞风弄影:店主的做法是对小偷的一次有力反击,起码一段时间内,小偷可不敢来这家店了。
@梅林听雨: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这未尝不是对“恶”的一种鲜明态度。
@赵强:这并不是什么新鲜奇招,也不是只有商家在做,之前也有火车站管理方甚至派出所将小偷照片公开张贴。虽然一直争议不断,但在防不胜防的无奈之下,也算是一种能够看到效果的应对招数吧。
(李芹 辑录)
作者:李芹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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