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早已习惯“三桶油”利用政策性垄断地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在“竞争”中不断扩大化自己的利益,但中石油运输公司陕西分公司内外车辆运价的42倍差,依然让人惊诧莫名。当一个利益群体为了自己的利益如此无视起码的经济伦理和“竞争道德”,已不能简单地以“垄断利益”来评判之,赤裸裸的42倍价差,透露出的是我们熟悉的一种权力傲慢,其“境界”早已超越了市场经济中的“歧视”。
一般而言,在正常的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垄断,是在自由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优势地位,其起支配地位的“垄断者”,纵有《反垄断法》所限制或禁止的行为,依然有基本的经济规律可循,遵守着基本的经济伦理。但对基于政策性垄断的经济体而言,则又有相当的不同。政策性垄断经济体表面看来是以市场平等主体身份参与经济活动,但实际上由于政策性保护,这类经济体的垄断地位并不经过市场竞争,甚至不允许市场自由竞争,以保证国家对相关资源的绝对掌控。因此,政策性垄断经济体在市场中的行为,有着“亚权力”的作用,基本上等于国家权力的行使。
对于这类非自由竞争形成的垄断经济体,用普通的《反垄断法》或经济学垄断理论来提出相应的行为要求自然无法进行准确的规范。这类经济体,应当以对国家权力行使者的限制性要求来进行相应的规范,防止“权力失控”,导致权力自肥,把本应在市场经济中起到积极作用的权力行使,变成了以“垄断权力”谋求集团利益或在集团内进行利益分配的手段。这应当是对政策性垄断经济体的一个基本判断,在这个判断之上,才能对此类经济体的行为进行准确判定。
遗憾的是,以“三桶油”为代表的一些政策性垄断经济体,在涉及与外部的经济交往时,常常以“管理者”的身份压制竞争;而对于内部的经济利益,则以“自由竞争体”的身份极力扩大自身利益。对民营加油站的各种限制,炼油环节的“亏损”,“机器检修”给地方政府施压,再到内外运价42倍价差,无不是“两张皮”左右逢源、内外通吃的事例。把这些行为仅认识为垄断经济体在市场经济中的违规行为,显然没触及本质—利用政策给予的资源绝对支配权力,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一种权力自肥行为。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垄断企业的改革提出了纲领性意见,国企改革的难点和重点并不在于形式上的政企分开,而在于如何对既得利益进行分割,这是汪洋副总理所说的“改革就是割自己的肉”,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啃硬骨头”。中石油运价内外车辆相差42倍,不过是在提醒改革者:改革要付出的努力和决心,也许要超越现有努力的“42倍”!廖德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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