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吴笋林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广州市民政局原副局长越健泉行贿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9年。法院认定:越健泉向广州市民政局原局长李治臻行贿人民币60万、加币1万、金条2根,此外,他还收受多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0万元、港币5万元、购物卡0 .5万元。
2012年,广州市民政局腐败窝案爆发,上至原局长李治臻,下至原副局长越健泉,原副巡视员许千里、易家顺,殡葬服务中心原主任梁振科,福彩中心原副主任翟谷纲等多人“落马”。
荔湾区法院一审此案后认为,越健泉作为李治臻的副手,于2009年至2012年间,为获得李治臻在工作调动、分工方面的帮助,先后向李治臻行贿人民币共计60万元、加拿大币1万元、金条2根。上述财物多于节假日前后,在各大酒家吃饭过程中送出。
在进入广州市民政局之前,越健泉还曾在荔湾区桥中街道任街道办党工委书记等职。法院查明,2004年至2010年,越健泉利用职务便利,在桥中街金半岛酒家拆迁补偿过程中,为酒家负责人周某谋取过利益,收受了周某贿送的14万元。此外,越健泉还在多个工程承包、厂房改造过程中,收受多家企业负责人的好处。法院最终认定:越健泉受贿共计人民币50万元、港币5万元及购物卡0 .5万元。
该案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受贿罪,对越健泉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越健泉不服,后上诉,近日,广州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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