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成都12月24日电(安源严波)24日记者从四川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命令,四川通江一男子(何某,1987年)因抢劫杀人被依法执行死刑。
据了解,2005年至2010年,何某曾因犯罪三次入狱,2010年9月5日刑满释放后,何某因无固定工作,伪造欠条要账未果后,便产生了抢劫的念头。2010年9月10日15时许,何某见胥某(男,本案死者,殁年25岁)驾货车在通江县西门桥头等候货源,便以到巴中拉家具为名,租用胥某的货运车,与胥某一同到达巴中。当天18时许,何某称未联系到卖家具的人又返回通江。途中,胥某提出租车费的问题,何某决定实施抢劫,从裤兜里掏出折叠刀,刺向胥某右颈部,胥某反抗并抓伤了何某的右手背。十余分钟后,何某见胥某已死,便将胥某拖至副驾驶位置上,自己驾驶货车向至诚方向行驶,行驶至毛浴乡杜家湾附近时,何某将车调头停在公路边,打开副驾驶车门将死者胥某扔到公路下边,然后驾车向通江县城方向行驶,并顺手将刺死胥某的折叠刀扔到公路边的山坡上。驾车回到老家后,何某将胥某的手机扔在老家粪坑内,将自己身上的衣裤换下烧掉。其后,何某到汉中待了三天又返回通江。2011年1月2日,何某打算抢劫一名小车司机时,在通江县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院审明,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何某预谋抢劫,并在抢劫实施过程中致人死亡,后为毁灭罪证而抛尸,负案在逃期间,再次预谋实施抢劫,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同时,他刚被释放又实施犯罪行为,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了对犯罪人何某立即执行死刑的命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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