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12月24日电(记者 王研)记者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范天贵、施伟涉嫌强奸、故意伤害案经依法审理后予以改判,于2013年12月24日下午3点在会泽县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范天贵有期徒刑6年;宣告施伟无罪。同时判令范天贵赔偿受害人甘某某经济损失4.5万元。
2006年7月5日,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认定的事实,以范天贵、施伟涉嫌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向曲靖市中院提起公诉,认定事实为:2005年10月1日上午,范天贵伙同施伟将被害人甘某某强行挟持至娜姑镇一山上实施强奸并致其重伤后逃离现场。曲靖中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于2006年9月27日以范天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以施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同时判决二被告人连带赔偿受害人甘某某经济损失4.5万元。范天贵、施伟对该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施伟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申诉的事实、理由并进行了证据调查后,于2011年12月15日,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可能存在错误”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重新审理。2012年11月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为,该案终审刑事裁定生效后,公诉机关又提交了新的证据,有可能影响对范天贵、施伟的定罪量刑,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本案原一审判决和原终审裁定,发回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3年7月24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对本案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范天贵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范天贵犯强奸罪,施伟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的证据发生了重大变化,部分定罪证据存在矛盾和瑕疵,尚得不到合理排除,建议法庭依法裁判。曲靖中院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范天贵故意伤害甘某某并致其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范天贵的犯罪行为给甘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指控施伟参与伤害、强奸及指控范天贵强奸的证据未能形成证据锁链、存在不能合理排除的矛盾和疑点,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故于2013年12月24日对该案进行改判,作出上述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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